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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未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三条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
2、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第四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政策、规范要求;(二)负责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三)负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报备咨询服务单位审查审批;(四)负责统一发布《名录》、颁发《合格证书》;(五)负责备案咨询服务单位变更、撤销等审查审批;(六)对各省(区、市)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3、(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审批;(四)受理、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咨询服务单位的变更、撤销等工作,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第六条国防科工局委托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保密条件具体要求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军工涉密业务
4、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有关要求。第八条咨询服务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第九条 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第十条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装置。第十一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
5、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粘贴标签,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第十二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第十三条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审核咨询服务单位是否列入《名录》,承担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是否获得《安全保密培训证书》,对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不得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
6、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等级作出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任用、聘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咨询服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及涉密设备列出清单,移交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涉密人员1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核心涉密人员3年。在脱密期内,未
7、经审查批准,不得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工作,不得擅自出境,不得为境外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第十八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适时更新。第十九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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