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ID:28594789

大小:48.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2-11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_第1页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_第2页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_第3页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_第4页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条例。17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石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和厂际管道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条例所称管道包

2、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管道保护的宣传和奖惩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道保护的部门(以下简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

3、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道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确保管道安全运行。17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管道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全省能源规划,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并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设区的市人

4、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市管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既有管道发展规划相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17第十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管道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

5、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一条新建管道的选线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区、军事禁区、机场、火车站、码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以及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因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管道保护主

6、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17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管道工程,应当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第十三条管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建设的管道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补偿协议,并将相关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第十四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勘察、设

7、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管道确需通过地质条件复杂、人口密集等特殊区域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六条17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标志桩、里程桩、加密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晰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十七条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法

8、律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