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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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2015年11月33目录1.海域使用审批………………………………………………………12.海域使用权登记……………………………………………………12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18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使用权登记…………………………………335.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审批………………………………………386.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审批……………………437.路由变动较大的海底电缆管道改造审批…………………………478.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海上作业审批………519.海底电缆管道路由

2、调查、勘测审批………………………………5510.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铺设施工审批…………………………………6011.收回海域使用权……………………………………………………6412.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671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审批………………7114.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7515.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8316.外国人进入国家级和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9717.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国家级和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3、………………………………10218.海底电缆管道登记注册、线路标识资料备案……………………10819.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备案………………………….11120.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11421.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11733海域使用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海域使用审批子项名称: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二、办理依据1、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

4、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9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6条第1款: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第4款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7条第1款: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海域应当向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域使用权管理规

5、定》(2006年10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第15条:受理海域使用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受理机关;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核机关;受理机关和审核机关之间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审查机关。第22条第233款:对符合条件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告知申请人。2、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

6、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3、海域使用权变更、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7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28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2006年10

7、月13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6]27号文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5条第3款: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管管理。第37条:海域使用权有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可以依法转让。第40条第1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予以批复。三、受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四、决定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五、申请材料(一)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请示文;(二)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33(三)海域使用申请书;(四)海籍调查表(需由县(市、区)海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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