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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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资质审批程序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具体承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工作,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进行初审。第三条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州、

2、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测绘局。  第四条行管处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承办人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测绘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测绘资质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依法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

3、管处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局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经局领导同意后,承办人填写《测绘资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填写《测绘资质审批表》,报行管处负责人。  第六条行管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并在《测绘资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长办公会审查行管处的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批

4、表》上签署意见。第八条行管处在局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之后2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办理《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在自治区测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九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行管处承办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有关手续。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处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行管处应当在核实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有关手续。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行管处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条经

5、局长办公会审查不予批准测绘资质的,承办人出具《不予批准测绘资质申请通知书》,送达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行管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者申请增加、变更业务范围的,按新申请测绘资质程序办理。第十三条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行管处承办人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变更测绘资质证书审批表》,经行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承办人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6、第十四条为测绘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行管处承办人应将该单位原持有的《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收回。第十五条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以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初审,按照本程序的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承办人出差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受理承办的,经行管处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可依据本程序办理。第十七条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测绘资质审核公示表事项测绘资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新疆

7、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条件一、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障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五、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数量无限制程序   受理自治区测绘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行管处)具体承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工作,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

8、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进行初审。审查州、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测绘局。  行管处收到测绘资质申请材料后,承办人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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