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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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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xxx工商局:位于xxx)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有限公司使用,期限由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特此证明自然人产权人签字:第二篇:场地无偿使用证明场地无偿使用证明场地无偿使用证明还需要到土地局盖章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规查询当前位置:税收法规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
4、所有权证、双方合作建房合同、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4.根据财税字48号文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5.根据财税字4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投资联营有关合同书、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或公*
5、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1.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房地产赠与协议书和公*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2.因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
6、级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五)其他有关需要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等有关手续的纳税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界定审核手续。&&&&三、启用《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通知》(京地税法36号)文件规定,各局可以制发专门用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印章,用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开具工作。&&&&印章应使用“北京市xx区、县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简称
7、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字迹。印章刻制的规格、形状、数量、编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印章和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2项规定执行。&&&&四、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的办理&&&&纳税人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过户手续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出具加盖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专用章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纳税人需持《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8、、名称变更手续。&&&&五、各局应依照本通知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征管程序进行办理,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征免等界定工作,确保配合把关工作的顺利实施。&&&&&&&&附件: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二оо五年十二月八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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