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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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金属镁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

2、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一、交易商品1.1商品名称:金属镁锭1.2商品代码:BMG二、数量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金属镁锭数量(单位:吨):。三、订货价格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金属镁锭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元/吨。四、交收地点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中国外运河南公司鹤壁分库。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金属镁锭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

3、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六、质量规定用于交收的金属镁锭应符合以下规定:6.1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3499-2011《原生镁锭》中规定的牌号为Mg9990的原生镁锭。6.2符合镁(Mg)含量不低于99.90%的原生镁锭,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6.3上述品种之外的金属镁锭买卖双方可协议交收,协议交收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进行。6.4用于交收的金属镁锭必须打捆包装,每捆的净重量介于1.

4、4吨±0.2吨,单块重量为7.5公斤±0.5公斤,有托盘的必须是用镁质托盘盛装。6.5金属镁锭交收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次实物交收溢短不超过±0.6吨。交收磅差不超过±0.1%。七、保证金7.1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八、货款结算8.1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九、增值税发票9.1买卖双方进行实物

5、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违约责任10.1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10.2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10.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10.2.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10.2.3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10.2.4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1

6、0.3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免责条款11.1受地震、台风、火灾、雨雪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11.2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十二、合同的签署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12.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

7、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十三、其他条款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13.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3.3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13.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金属镁锭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协

8、议与下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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