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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资源税税率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6]113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6]53号、财税[2016]54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资源税公布日期:2016-06-30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2、我市资源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16]1130号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市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市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明确如下:一、铁矿、石灰石、大理岩、叶蜡石、石英岩和矿泉水资源税均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其资源税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3.5%;石
3、灰石5%;大理岩5%;叶蜡石3%;石英岩8.5%;矿泉水4%。其中,铁矿的征税对象为精矿,其余税目的征税对象为原矿。二、地下热水继续从量计征,其中:一般用途地下热水资源税8.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地下热水资源税3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是指洗浴业、公共娱乐业。对实行地热尾水回灌的,以扣除回灌量后的用量计征资源税;采取梯级利用地热进行采暖和洗浴、公共娱乐经营的,可按用途享受对应类别的税率标准;对无法分别计量,从高标准计征。三、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四、请跟踪了解资源税改革实施情况
4、,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
5、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二)基本原则。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
6、理顺税费关系。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三)主要目标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
7、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
8、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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