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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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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号:市税三字[1987]124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86)财税地字第008号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87-02-10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1986-09-25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词
2、: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124号市属各主管局、各分局、县税务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关于房产税的问题1.关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解释。建制镇的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①2.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
3、税地点问题。本市跨区、县应税房产,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3.关于个人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解释。个人出租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但对“文革产”落实私房政策时带户发还的房产并且原租赁关系也无变化的,可暂免征收房产税。4.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营业、居住兼用的如何征税问题。个人所有的房产,营业、居住兼用者(即连家铺),可按营业居住面积比例确定征税或免税。划分不开的全部征税。5.
4、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的问题。个人出租房屋须按应收租金(含口头协议租金)为计税依据。6.关于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中,“月末帐面房产原值”的解释。上述原值系指季度内各月末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的平均数。7.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的解释。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8.关于由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计征的房产是否也减除百分之三十的问题。对经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计征的房产,如在核定时已考虑了减除额时可不再减除百分之三十。9.关于吃所
5、属企业上交管理费的企业主管部门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应按规定缴税。10.关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申请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问题。减税、免税审批权限暂定为:区、县属以下企业(含区县属),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税务局审查批准,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区、县税务局审查签注意见,报市局批准。②11.关于缴房产税单位中应当免税的房产怎样划分征免问题。可按实际使用房产面积划分。12.关于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纳房产税三年的规定,如何掌握问题。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免税三年的规定应从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但为了鼓励其实行自收自支的积极性,对19
6、84年以来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可凭财政部门的证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亦可从1987年1月1日起给予免税三年的照顾。③13.关于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中,“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等占用的房产免税”应如何理解。上述免纳房产税的项目占用的房产,系指自有自用房产,不包括租用的房产。14.关于新建房屋未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并已按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验收结算入帐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计算征收。15.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税免税手续问题。企、事业等缴纳房产税单位中应免税房产,可凭“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填
7、写的用途,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计税时准予减除,不再另行办理免税申报手续。16.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欠税者,除限期令其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④注释:①②③④此款失效,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二、关于车船使用税的问题1.关于本市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执行日期的问题。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2.关于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何纳税的问题。根据本市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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