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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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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条件1、银行贷款主体为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经营业务1年以上(含1年),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2、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3、201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笔)。4、合作担保机构条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
2、有关要求向市工信委、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并按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印发的《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穗金融〔2015〕63号)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二、申报材料要求1、《2016年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专项)(见附表5-1)。2、申报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4、上年度企业缴纳社保人数证明材料。5、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担保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6、2015年度完税证明(在税务局打印,需按各税种列示金额,非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7、企业支付担保费(保证保险费)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有效凭证(复印件)。8、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电话:020-83123840;市财政局电话:020-38923301。附表5-12016年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
4、资金项目申请表(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专项)附表5-12016年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专项)企业名称企业性质2015年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担保贷款情况所属区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纳税金额从业人数合作担保/保险机构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到帐日期担保费率担保费/保证保险费总额缴纳保证金金额申请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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