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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受到侵害而又未能从犯罪人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巨大进步,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制度在物质上已经具备了条件,我国现在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制建设也处在关键的转型时期,而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已经具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渠道,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追偿制度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2、的历史沿革从立法的角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久远,该制度的雏形甚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时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第23条规定:“如强盗未能捕获,被劫者应于上帝前请求其失物;盗窃发生地之城市与长官应回复其失物”。第24条则规定:“如生命被害时,城市与长官应赔偿其人民银一名那名那”是一种货币的单位。”虽然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萌芽在三千多年前即已出现,但其在随后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上却难觅踪迹,直到二战以后,该制度才又开始勃兴。近代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由边沁杰里米·边沁(Jeremy
3、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首倡,经过以加罗法洛、菲利等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的发展。虽然英国很早就开启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化进程,但最早将该制度纳入法典的却是同作为英联邦国家的新西兰。受英国的影响,新西兰于1963年10月25日就率先颁布了《刑事伤害补偿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逐步得以确立的。....美国早期的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立法受1964年英国犯罪伤害赔偿计划影响比较
4、大。1965年,美国第一个《犯罪被害人政府赔偿条例》于加利福尼亚州通过。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犯罪被害人法案》,最终确立了联邦补偿制度,由司法部所属的犯罪被害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补偿计划,并在财政部设立了补偿基金,用于补偿联邦犯罪被害人、资助各州的补偿计划以及指导各州的补偿立法。联邦基金来源于犯罪人交纳的罚金、附加罚金、债券罚金和对犯罪的个人和企业征收的专项税。综合起来说美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契约论是理论基础的核心,而实际运作即具体补偿对象、数额的确定等则主要依据社会福利说,同时不排除政治工具说的考
5、虑,此外还受最基本的公正底线的制约。重视协调政府补偿与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的关系,用保险来缓解政府补偿的压力。在亚洲,“我国香港是亚洲最早实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地区,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该计划是香港社会保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布至今已历经13次修订,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也随之加强。”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③曲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
6、8年版,第163-164页。)台湾地区在1998年5月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台湾地区在1998年5月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①于2002年7月10日重新修订,正式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法,台湾相继颁行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被害人保障体系。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受害者宣言》,该宣言第12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国家补偿原则。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国的被害人保护工作,联合国于1998年4月又制定了《执行<联合
7、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决策者指南》和《为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司法手册》。除此之外,“2005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各国的被害人学专家,为联合国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赵国玲:《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人民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该草案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己经成为世界性的司法潮流。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
8、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家责任说是最具现实基础的。任何国家都具有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无论基于哪种职能,维护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亡,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被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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