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背景的车主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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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背景下的车主责任探析论文提要: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并非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能够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利的主体,即通常所说的“车主”。车主责任主要研究的是当车主不实际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在车主和驾驶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关于车主责任,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该条规定是关于这一

2、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表明了《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指明了方向,但是,仍需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对该问题做具体化的规定,以便于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车主的概念”,主要分析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审判实践中常用的“车主”这一概念究竟包括哪些主体,作为全文论述的小前提。第二部分“我国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的理论基础”,讨论的是车主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本文的大前提。第三部分车主责任的形态,是在前两部分内容基础上形成的结论,阐述的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即车主是否应当承担

3、责任,以及在车主和驾驶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全文共6888字。车主责任,指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对该机动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涉及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归属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而车主责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车主责任形态有了较大的变化,加之配套法律法规的欠缺,实践中对车主责任的认定往往显得过于粗放,因此,有必要对涉及车主责任确定的相关问题做清晰的梳理,解决好具体的机动车交通

4、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车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少责任以及责任方式等三个问题,以保证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认定车主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车主的概念(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则体系下的车主范围....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主要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但该法只以“机动车一方”来表述赔偿责任主体,具体而言,机动车一方应当包括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机动车驾驶人等与机动车的运行有牵涉的众多主体。在实践中,上述主体往往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况,当某个交通事故中机

5、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驾驶人重合,行为主体就是责任主体,法律关系相对明确,车主范围的确定并无多大意义。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相分离,实施驾驶行为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主体与机动车物权主体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就需要确定“车主”这一概念,以区别于“驾驶人”,从而区分车主责任与驾驶人责任(当然,车主责任着重解决车主与驾驶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且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属于保险规则,而车主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是超出保险规则之外的侵权规

6、则,两不相侵,所以保险公司的责任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侵权责任法》第49条在这个问题上使用了“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的概念,此处,机动车使用人指的是机动车所有人以外的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该机动车,能够管理、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一)各国对车主概念的不同界定在世界各国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立法中,对车主这一概念的具体表述是不同的。如德国采用“机动车保有人”....的概念,日本使用“运行供用者”的称谓(1)杨立新主编:《机动车交

7、通事故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5页。1);美国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词,荷兰使用“所有者”和“保有者”(2)郑学林,陈现杰,宋春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第8-11页。转引自汤印明:《论出租、出借情形下机动车车主的责任》,载《学习月刊》,2010年第3期,总第451期,第106页。2)。以德国和日本为例(3)关于“机动车保有人”与“运行供用者”的详细论述,请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第70-92页3),德国法上的“机动车保有人”是指在经济上可以通过使用机动车获得利益、在事实上对该机动车拥有处分权者。因此,机动车的所有权归属主体(无论是事实主体还是名义主体)是谁,以及谁在为机动车的运行支付保险费,都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日本法“运行供用者”的含义是对机动车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者,某一主体是否为“运行供用者”,主要看其是能否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以及能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利。如前所述,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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