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镇建设配套费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doc

场镇建设配套费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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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提升城镇整体形象,根据《达州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达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的通知》(达市价费〔2002〕107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城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发〔2005〕30号)、《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达州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的补充通知》(达市发改价格〔20

2、13〕741号)和《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实施办法和达州市促进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达市住建发〔2016〕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筹集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依法向实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项费用。第三条凡在通川区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包括西外镇、北外镇、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配套费。第二章 配

3、套费的征收及程序-5-第四条其缴清时间在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缓至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第五条配套费征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复兴镇85元/㎡,其他建制镇25元/㎡。第六条建制镇的配套费由各建制镇负责征收,开具《四川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的配套费直接上缴区财政专户。第三章配套费的减免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免收配套费(一)农业户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二)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三)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

4、部门批准的职业教育机构及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如青少年宫等)、幼儿园。(四)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五)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建立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和五保户、孤寡老人用房。(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当减免的其他项目。第八条凡属减免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各建制镇领取并填写《达州市通川区-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经各建制镇、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配套费

5、减免范围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送区政府审签批准。配套费减免范围且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九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套费的减免按“一事一议”原则和本《办法》减免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配套费的管理第十条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银行代收”的相关规定缴库,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提前预收、不能打捆收费。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费收取资金的监管。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未缴清配套费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办

6、理预售许可,未缴清配套费的其他项目不得办理施工手续,对弄虚作假,管理不到位,造成政府收入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对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按原缴纳的标准进行结算。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各建制镇提出申请,各建制镇会同区财政局依据缴纳时的标准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还。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区住建局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五章配套费的使用第十三条配套费收入纳入城建资金收支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全区城镇市政

7、、环卫、园林设施等建设和维护。-5-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将一定比例配套费(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除外)会同各建制镇、区住建局审核后按程序奖补给建制镇用于场镇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第六章配套费的监管第十五条各代收单位不得挪用、截留配套费,更不得越权减免。对不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由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在实施过程中

8、,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对本管理办法修改、废止等决定的,从其规定和决定。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29日-5-达州市通川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筑规模收费标准(元/㎡)申请减免理由及金额建制镇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政府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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