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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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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解决环境民事纠纷为视角内容摘要:环境安全已经成为了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关键词。近年来,石油泄漏、血铅中毒、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一次次的污染催促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别法院已经受理了受害人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支持了其诉讼主张,但是目前法律上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亟待建立。本文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侵权之诉进行比较并借鉴了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在通说公益诉讼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试图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的完善。关键词:环境侵
2、权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公共环境利益构建引言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往往,皆为利往。”当下,经济发展仍然是中国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盈利成为了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终极目标。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背后是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的,虽然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倡导可持续发展,但是经济利益的巨大驱动使得相当多的企业将“环保”二字抛诸脑后。他们或者怀着侥幸的心理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段低调开工,或者以政府为保护伞,公然的肆无忌惮的从事着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其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本不是对立的主体,二者可以和谐的相处。这不仅需要公民环保意识的提升、法律意识的
3、增强,还需要政府真正正视自己的位置,严格行使职权,加强环境监管,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只有众人齐心,多管齐下才能实现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途径中,诉讼作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民事方面解决环境纠纷主要采取提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方式,该诉讼方式主要用于解决侵害受害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案件。但是其不能解决污染仅对环境造成损害而未对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造成直接损害的环境污染案件。况且,实践中,加害人一般为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人往往是经济条件较差又缺乏法律知识
4、的普通民众,二者悬殊的地位使得很多民众不敢不愿或不能提起侵权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环境侵权之诉的作用。为了能将更多的环境污染事件纳入法律的轨道中来,让环境问题受到更多民众的关注并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以原告资格,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为保护社会环境贡献力量。一、环境民事侵权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差异(一)适用范围的差异....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指环境民事主体因环境侵害而受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侵权行为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相比于公益诉讼以维护
5、社会公益为己任的特性,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更突出了对私权的救济。在环境侵权行为中,侵权人首先将行为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进而再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对人类产生不利影响。由此可见,侵权之诉适用于与环境污染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受害人,其保护的是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毋庸置疑,人类改造自然的行为必然会对环境产生或多或少或好或坏的影响,但并非所有的环境行为都会对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有些行为虽然没有对人产生明显不利,但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已客观的发生了。参见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37页。在对人的直接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
6、,环境侵权诉讼和公益诉讼都可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不但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污染企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三人也可以代表受害人和公共环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既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所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失,也可以要求被告偿付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前者是作为公用而被纳入公共环境生态基金,后者则作为私用以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而在仅有环境受损害的情况下,公民的直接利益没有损失是无法提起私人诉讼的,这就使环境侵权诉讼失去了用武之地。可见,环境侵权诉讼只适用于以环境为媒介间接对公民
7、利益造成损害的环境纠纷,而环境公益诉讼却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环境的所有纠纷。其在适用案件范围上更加广泛,维护公益上更加全面、专业,具有其他诉讼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二)诉讼方式的差异环境污染事件范围广、影响大,经常会危急到某一特定区域的多数人的利益,容易产生群体性纠纷,因此环境侵权诉讼多采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的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全体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参见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第2版,第156页。这
8、里的代表人诉讼一般是指普通共同诉讼,在美国称为集团诉讼。“其特点在于受害人一般只需要登记即可取得原告资格,民事判决效力在运用上具有推及力,判决对迟后起诉的人仍具追击效力。”参见邓一峰:《环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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