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

ID:28533016

大小:522.00 KB

页数:38页

时间:2018-12-11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1页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2页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3页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4页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承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表一序号事项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承办科室备注1111308000005146OXM-XK-001-0000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事业单位、企业污染防治科2111308000005146

2、OXM-XK-002-0000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五十六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企业、个人

3、污染防治科3111308000005146OXM-XK-003-00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

4、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审批科辐射科表一序号事项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承办科室备注4111308000005146OXM-XK-004-0000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

6、十七号)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组织污染防治科5111308000005146OXM-XK-005-0000排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

7、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8、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