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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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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成青民发〔2018〕2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成民发〔2017〕59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定期抚恤、生活补助和自然增长补助等待遇标准,根据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增加在乡残疾军人的自然增长补助标准16 元,使每人每月达到196元。
2、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自然增长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二、调整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烈属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15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增加142元),调整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6 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自然增长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三、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使我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达
3、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75元;自然增长补助增加16元,使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216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见附表3。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1025元外,其余150元和自然增长补助资金216元由区级财政分担。四、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使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30元;自然增长补助增加16元,使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56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3。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44
4、5.5元外,其余84.5元和自然增长补助资金156元由区级财政分担。五、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6元,达到每人每月156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4。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478.5元外,其余71.5元和自然增长补助156元资金由区级财政分担。六、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5、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自然增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6元,达到每人每月156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478.5元外,其余71.5元和自然增长补助156元资金由区级财政分担。七、调整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八、调整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人每月3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6、九、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文件要求和调整后的新标准将统计表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再向区财政局申报经费;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和自然增长费发放(补发)到优抚对象(含调整范围内已病故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和自然增长补助标准表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和自然增长补助标准表4.“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和自然增长补助标准表5.60岁烈士子女、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表成都市青羊区民政
7、局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局2018年1月4日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执行时间:2017年10月1日 单位:元/月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6071因公5879因病5687二级因战5494因公5205因病5011三级(原一级)因战4821因公4530因病4243四级因战3951因公3567因病3278五级(原二等甲)因战3087因公2698因病2506六级(原二等乙)因战2412因公2282因病1928七级(原三等甲)因战1833因公1640八级(原三等乙)因战1157因公1059九级因
8、战961因公772十级因战675因公578附件2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和自然增长补助标准表执行时间:2017年10月1日执行时间: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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