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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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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学士、硕士学位按教育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文学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成都体育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4
2、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及研究生导师代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都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除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外,还可选择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决定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名单;(二)遴选和审批增列硕士生导师;(三)审查
3、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学分;(四)审查批准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六)审查并通过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七)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决定;(八)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及免考课程。(九)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十)审定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十一)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一级学科或各系所的行政机构设置。各分委员会由
4、5~9人组成,其成员从教授、副教授、学院主要领导中遴选,任期4年(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相一致)。分委员会可按所批准学科最高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第八条 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一)初审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二)初审硕士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三)初审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学分;(四)提出硕士论文评阅人以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五)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六)推荐学校优秀硕
5、士论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七)初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八)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九)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校主管领导审批。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部,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并办理学位授权点申报和遴选增列硕士生导师工作;(二)受理学位申请;(三)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四)办理硕士学位证书;(五)将授予硕士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四
6、川省学位委员会;(六)负责学位论文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七)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和系所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学校和系所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
7、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三章 学士学位第十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一)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教学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毕业时其在校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1.5以上(含1.5)。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一)结业者。(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三)毕业时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者。(四)在读期间未达到授位
8、外语考核标准者。成都体育学院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标准外语等级成绩学生类别省英语三级(百分制)院内三级(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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