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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1
《成大MP3事件之法律议题.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成大MP3事件之法律議題(本文刊登於90年6月萬國法律)章忠信*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碩士,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長。本文為作者個人專業意見之提供,不代表任何方面之立場,各方可以不同意本文意見,惟必有值得參考之處。壹、前言日前因檢察官率警搜索學生宿舍,查扣載有MP3音樂檔案之電腦,引起喧然大波,各方不同意見紛出,有認為搜索程序不合法者,有認為學生單純下載MP3音樂檔案供自己收聽不構成違法者,有認為此為使用網路之當然行為,有認為是法律規範不足或不清楚,有認為此等行為在外國根本不違法,有認為權利人既未提告訴,檢察官應無權搜索,有認為違反學術自由,更有認
2、為檢察官專挑軟柿子,打蒼蠅不打老虎者,其中有諸多長久以來之錯誤觀念,亟須釐清,更值得藉此機會讓各方瞭解法律之相關規定。在作下列分析前,我們應先思考一個問題----網友從網路下載大量的MP3音樂檔案於電腦硬碟,是不是重製行為?下載後會不會再去購買合法CD?對著作權人的權利到底有沒有損害?貳、事實在事實方面本文重點在從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及民法規定上,分析檢察官之搜索是否有法律依據,學生之行為在何種情形下為合法與非法,著作權人得作如何之主張,何人要負何種責任,以及在觀念上應作如何思考。關於事實方面實際究竟如何,眼未親見,不敢堅持,故係[依報載],本案搜索法律依據已作說明,認其應無疑義,
3、至於實際搜索之事實如何,執行方式有無違法或過當,有爭議時則應由司法調查認定,非任何一方所得確定。,依報載,係台南高分院檢察署在日前收到一封署名「成大學生兄長」的檢舉信,指其就讀成大的弟弟與同學整天沈迷電腦,在宿舍內盜錄流行音樂,並在校園裏流傳販售,要求檢察官調查這種「盜載」行為。台南高分檢將檢舉信交台南地檢署處理依法務部事後書面說明,台南高分院檢察署於90年3月26日以檢智字第3188號函交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地檢署於90年4月2日分該署90年度他字第299號案件時施偵查。,檢察官於是於四月十一日中午,先指揮刑事警察局和台南市警局刑警隊人員,前往成大勝利一學生宿舍了解現場及周邊情況
4、,經發現確有其事後,檢察官乃率同警方,由成大生活指導組人員陪同,出示檢察官服務證,逐層展開搜索,發現有十四名學生的電腦中有從網際網路重製流行音樂,認為學生觸犯著作權法重製罪嫌,當場查扣十四台學生個人電腦。而檢警人員在一、二樓學生宿舍搜索時,三樓以上學生聞訊,立刻刪除將儲存於電腦內的,以消滅證據。檢警於搜索時,有的學生並不在宿舍,電腦卻被搬走,其中電腦內存了許多功課及作業。由於侵害著作權屬告訴乃論之罪,檢方乃通知代表唱片業者利益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協會(IFPI)」,報載該團體於四月十三日正式對涉案的十四位成功大學學生提出侵害重製權之告訴,並表示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侵害著作權
5、的學生及父母請求連帶損害賠償。IFPI並發表聲明,感謝檢調單位主動調查校園盜版案件,警告在網路從事盜版行為者不要心存僥倖,並希望司法單位能繼續追查提供盜版音樂下載的上游網站,呼籲全國各級院校學生尊重智財權、教育單位重視校園網路管理加強著作權教育及宣導。惟隨後之發展,面對學生串連對抗之壓力,報載IFPI聲稱將視有無侵害再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嗣後IFPI果於五月二十三日針對其中一位架設網站,未經授權提供MP3音樂檔案供人下載之學生提出告訴,對於其餘十三位同學則未作權利之主張。參、分析一、程序問題檢察官的搜索與偵查程序是否合法,是重要的前提,涉及隨後的實體法律能否適用,其中固然亦應依事實認
6、定檢察官之執行是否合法與適當,然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簡要分析,供各界瞭解,而其最後決定之機關,則仍在法院,而吾人在檢視此一議題時,應先將本案之事實抽離,以避免因為具體事件涉及特定對象,從而惑於情緒上或情感上之因素,致影響對事件本質之判斷。吾人要問的是,在一般案件中,若有任何人向檢察機關檢舉任何不法,社會究竟期待檢察官作如何之處置,法律的規定是否被忠實的履行,還是我們會因此發現法律有不盡理想之處,須予修正。(一)檢察官依匿名檢舉應開始偵查報載檢察官係依匿名檢舉函,先派警方前往瞭解,確認有學生在宿舍下載MP3音樂檔案,乃發動此次偵查,則此一行動並未違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
7、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有人檢舉犯罪,不問是任何人的告發或受害人的告訴,具名或匿名,甚至檢察官自行發現,都應開始偵查,至於偵查之方式以及是否進行搜索,則應由檢察官自行判斷。本案檢察官依檢舉告發,先派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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