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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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夫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何新营)内容提要:“夫妻公司”从是实质要件上,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但却不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公司案件,应该从界定夫妻公司的主体性质入手,合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承担,并最终通过司法实践,推动我国公司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夫妻公司股东法律责任“夫妻公司”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确概念,也不是公司类型中的法定种类,只是一种司法实践角度意义上的俗称。“夫妻公司”一般指由具有法定夫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作为股东,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夫妻公司具有婚姻领域的民事法特

2、征,又兼具商事领域的公司法特征,故夫妻公司对外法律责任承担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人以夫妻公司的主体性质界定为切入点,探讨夫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对外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一、夫妻公司主体性质之界定。夫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仅为具有法定夫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二是注册资本,是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三是注册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且规模一般为中小公司;四是组织结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严格设立股东会和监事等,公司决策高度集中在夫妻两个自然人手中。夫妻公司的这四个基本特征,决定了

3、其主体性质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本质差异。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以前,并没有任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公司的主体性质,其法人人格往往被否认,常见理由诸如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不构成复数股东、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必须在二人以上的规定等等。这种以夫妻、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被法院视为私营独资企业,并要求股东对该公司债务以家庭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原有司法实践中,关于否认夫妻公司法人人格的理论,由于公司法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故以股东人数的复合性来否定夫

4、妻公司法人人格已经没有理论基础。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又有学者将夫妻公司视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比较论述。理由是夫妻公司的出资,从婚姻法上讲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单一财产所有权主体,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此种理论,公司法中对公司股东个数的要求,实际上是对不同财产所有权的要求,如果出资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那么就只能认定为一个股东,只能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因此如果是夫妻以共同共有的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由于财产上只有一个所有权,该权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所以,此种情形下的夫妻公司应当认定为一人公司。【2】但将夫妻公司界定..

5、..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陷入了另外一个逻辑悖论: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和“人合”的共同体,我国公司法明确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界定为“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纯粹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条款,从“资合”角度出发,应将夫妻公司纳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人合”角度出发,应将夫妻公司定性为普通二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状态类似于无法解决的逻辑悖论,非此即彼的界定也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夫妻公司案例。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或者出现争议的法律现象,要么是法律明确禁止不可为的,要么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夫

6、妻公司的主体性质界定显然属于后者,因为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禁止夫妻公司的设立存续。显然结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公司的主体性质界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也是学者和司法实践界对此问题长期争议的原因之一。而在国外,以法国为例,原来法国司法是坚决反对夫妻设立公司的,因为如果允许夫妻设立公司,则夫妻之间即存在利益共同体,而此种利益共同体同法国法律或婚姻契约所建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冲突。但是之后这样的限制逐渐放宽,最终在《法国民法典》第1832-1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单独地或与第三人一起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集体或单独的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而不论公司的性质是什

7、么,股东的责任是什么,夫妻之间均可以同时成为公司股东。【3】....故,要从实质上解决夫妻公司的法律困境,需从立法角度予以考虑。夫妻公司虽然不同于普通二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从财产归属和法律责任承担上,界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似乎更为妥当。比较经济可行的立法,是将家庭财产出资或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财产主体的单一性,明确界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主体上,增加:以夫妻作为股东共同出资,以未分家析产的家庭成员作为股东出资,均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处理。具体来讲,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8、:“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条款应该予以修改,明确为:“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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