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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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以《司法解释》角度论无权处分模式下买卖合同效力之理由摘要: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是大陆法系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该项理论并被《德国民法典》采用以将,该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日益被认可。但鉴于该项制度过于“抽象”,大陆法系国家或未采用该制度,或对该制度有所保留。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试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尝试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的方法进行浅析。关键词:物权行为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

2、法解释一、物权行为之内涵与原则。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1920年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后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逐步为大陆法系国家过人可。萨维尼指出,履行买卖契约之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包含着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该理论的内容被法学家们概括为三项原则:分离原则、抽象原则以及形式主义原则。在我国,学者将上述三项原则表述为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1、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之解析。所谓

3、独立性原则,即在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而独立存在。为此需首先厘清物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区别。债,指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前段将其表述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的产生,根据通说通常包含四种除通说观点之外,亦有观点认为还包括缔约过失之债及单方承诺之债。但鉴于缔约过失之债可因牵连关系而被划入合同之债,而单方承诺之债可被视为赠与合同之债,为求定义简练,本文采用通说之观点。原因: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

4、因管理之债,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债权行为,是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根据梁慧星教授在其所著《民法总论》中指出,“指以物权之设定、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表述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且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何志.《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03月第1版.2、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之解析。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

5、物权行为在其效果上导致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及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指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与变更,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申卫星《物权法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此种物权变动的原因,因社会生活丰富多彩之故,不一而足。就取得方式而言,既有因先占、建造等事实原因而发生,亦有因继承、受赠等法律行为原因而发生。但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要求则在于,无需考量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此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使得民法的体系更加清晰合理、富有逻辑性。而且,该理论加强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为

6、保护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实的理论基础。但该理论也有其缺点,就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而言,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有时违背社会生活常识,与一般社会观念不符。且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原重在保护交易的安全,而现在的不动产登记的绝对效力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足以起到这一作用,故上述理论的存在价值受到影响。同上。3、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原则之解析。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原则,也称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鉴于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7、以及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故物权形式主义原则可视为是物权行为应有之义。但鉴于公示须具备一定之形式,故根据....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最终形成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与公示折衷主义。公示成立要件主义,又称为公示的有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或登录主义,即以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即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折衷主义,

8、这是对成立要件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皆采的一种主义,但往往有所偏重。根据我国之法律实践,乃采折中主义,即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求,传播、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准不动产,则已登记为对抗第三人请求之要件。二、我国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态度之历史沿革。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在我国常表现为已订立合同之方式出卖他人之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卖他人之物的司法解释及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文件中。1、195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解答房屋纠纷及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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