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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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罪量刑标准(东莞、深圳、广州)作者:邓开明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6月19日盗窃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深圳为2000元,广州为1000元)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2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1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超过

3、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①每增加盗窃一次;②入户盗窃;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1)

4、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时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个罚金的法定刑幅度(1)

5、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盗窃增加1个月刑期。(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失窃三次以上,但盗窃数额不满1000元的,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5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盗窃增加1个月刑期。2、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1)盗窃数额2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每增加10000元增加10个月至1年刑期。(2)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

6、为三年至四年,并根据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1)盗窃数额100000元以上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每增加15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2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

7、元,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并根据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1)入户盗窃的;(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

8、动能力人财物的;(4)流窜盗窃作案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7)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盗窃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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