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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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一年十一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1.3换(发)热轧带肋钢筋生产

2、许可证,按其产品牌号分为三个申证单元:即HRB335、HRB400及HRB500。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各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3根据质技监局发[1999]246号文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

3、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包括起草和宣贯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注: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联系人:高建忠1.1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样品检

4、验由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注: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联系人:高建忠2企业取得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2.2企业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2.3企业必须具有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

5、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定等技术文件。2.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热轧带肋钢筋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3.5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3.7必须符合国办发[2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3申请的受理3.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3.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3.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3.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3.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

6、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1.1.1企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2对于不符合国办发[2000]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的企业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1.1.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1.1.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

7、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1.1.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可以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的名义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书上必须注明所有的生产厂、点,且必须全部接受审查并合格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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