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

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

ID:28518121

大小:3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10

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_第1页
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_第2页
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_第3页
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_第4页
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一、引言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工作开展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监狱部门的工作,而且还涉及到我国执行制度的法制化建设问题;不仅关系到现实的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刑罚制度的实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减刑工作需要更进一步的重视,迫切需要在理论研究,立法的司法各个环节加以科学化和规范化。二、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减刑权限的归属

2、不合理有关减刑权限归属的争议问题,焦点在于减刑权究竟是刑权还是审判权,意思是说,减刑是审判机关工作的部分,还是行刑制度的内容。最终的权利究竟是法院还是监狱机关。我国的减刑权限由法院行使。笔者认为减刑权限归法院不合理是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1、从刑罚理论上看,减刑权是行刑权,不应归法院行使。现行法律规定的减刑审批权力的配置,模糊了“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法律界线,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调控机制不仅会严重阻碍减刑制度的有效运作,也不利于刑法目的的实现。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但是行刑是使刑罚付诸实践,是以应包括减刑等

3、活动的刑罚执行为内容。所以减刑权是行刑权,应有行刑机关行使。2、减刑权限归法院不利于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减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激励罪犯真诚悔过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的刑罚。减刑正是发生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减刑适用的条件是罪犯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和事实,而不是原判事实。那么,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立功表现或者是重大立功表现,只有监狱最清楚。....3、减刑权限归法院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心理学实践经验表明,及时的评价比延迟的评价

4、效果要好,奖励越是迅速及时就越能激励罪犯的改造信心和决心。从监狱整理材料提出意见后上报到法院再由法院作出最终决定,往往需要一到两个月,各监狱要准备大量的文书材料连犯罪档案报送到法院,法院审查裁定后又要到监狱去宣读,前后大量的诉讼资源被消耗掉了。因此,减刑权应有监狱行使是最佳选择。(二)减刑程序方面有不足之处1,我国实体法上关于减刑管辖规定过于僵化。我国《刑法》第79条明确地将减刑的案件管辖权赋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只有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减刑的裁定权。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

5、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但这些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之所以将减刑案件的管辖权赋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基层法院对减刑把关不严减刑被滥用导致使不该被减刑的罪犯也被减刑的情况发生。但是,在每年规定的较短的时间内将数量巨大的减刑案件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这不但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削弱了可操作性。2,减刑制度缺乏监督机制 。减刑虽然没有改变对罪犯判决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但减刑却改变了罪犯的实际服刑刑期。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索贿受贿,警囚不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

6、严重影响了监狱机关的法治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3.人民法院的减刑裁量程序不完善,无法保证公正性 。一些学者指出,法官根据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在办公室里研究决定是否减刑,也不询问被申请减刑者,他们不具体了解核实实际表现。单纯的逻辑分析、书面推理很难判定事实情况,特别是这种服刑中的改造表现具有很大的观念性和人为性,凭书面材料很难真正说明实际情况。在这种书面审理方式下,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判断都是间接进行的,这种判断的正确性是建立在对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真实合法、无怀疑的前提下

7、的,可这个前提往往会因各种法外因素的介入而不真实。减刑制度无法约束罪犯减刑后的行为。....  我国现阶段对减刑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是持否定态度的,多数学者认为减刑既然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就不能因为其他行为而撤销,否则就变更了减刑的奖励性质。(三)、减刑标准不具体1、各地掌握减刑的标准、尺度不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之间、监狱和监狱之间、法院和法院之间、监狱和法院之间对减刑掌握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实际上形成了全国执法的不统一。有的监狱掌握罪犯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相同的表现而减刑

8、则可能幅度、间隔差异较大。致使减刑的效应因执行场所的不同而产生差别。2、没有从实体上对“可以减刑”中不可以减刑的情况作出准确界定。《刑法》第78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这被称为相对减刑标准。“可以减刑”则也“可以不减刑”,其中的“可以”即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没有什么特别的情况都应当减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