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基本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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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教唆犯的基本问题探讨   姓名祁  伟学号071050126学校 新乡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翟 同 美写作时间二○○八年十月10目  录一、教唆犯概念的界定 …………………………………………………3.二、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3.(一)、教唆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4.(二)、教唆罪的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4.(三)、教唆罪的主体要件 ……………………………………………5.(四)、教唆罪的主观方面

2、必须有教唆故意 …………………………5.三、教唆犯的性质 ………………………………………………………6.(一)、教唆犯性质的理论争议 ………………………………………6.(二)、教唆犯性质的再认定 …………………………………………7.四、结语 …………………………………………………………………9.注 释 ……………………………………………………………………10.10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教唆犯是以教唆他人犯罪这种独特的方式参加共同犯罪活动的。本文就教唆犯概念的界定从不同的视角作了不同的诠释,并介绍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几

3、种概念的表述。从四种观点来讲述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就本文所赞同的构成要件说作具体的详解。教唆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教唆罪的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任何犯罪的教唆犯;教唆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故意,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教唆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是犯罪行为,只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行为的才成立教唆罪,其次,教唆的犯罪有特定和非特定之分。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辩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唆使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4、或唆使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实施犯罪行为,属间接正犯。被教唆者必须是没有犯意的人,否则不能构成教唆犯而只能构成帮助犯,被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教唆行为的方式有消极说和积极说两种。教唆犯的性质有理论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二重性说;摒弃性质说。其中二重性说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从以下几个阶段进行分析论证教唆犯性质的再认定。在教唆犯本身形成的过程中,教唆犯是相对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统一。在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的过程中,教唆犯也是相对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统一。在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并实施

5、教唆行为的过程中,教唆犯也是相对的从属性和相对的独立性的统一。当被教唆者不接受教唆或者接受教唆但实施了教唆内容以外的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仍然是相对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统一。通过探讨,得出结论:教唆犯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或行为)。教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要件,但有必要予以特别说明的只是其主观方面的要件即教唆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即教唆行为。本文着重对教唆犯的概念、成立要件和性质方面作了较为认真的探讨,以期全面了解和深刻把握教唆犯的实质内涵。关键词教唆犯;构成要件;共同

6、犯罪;实施教唆;成立要件;性质.10教唆犯的基本问题探讨一、教唆犯概念的界定综观国内出版的有关论著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所谓教唆犯,就是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收买、怂恿、强迫以及其他方法,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具有犯罪思想,或者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的罪犯;[1](2)教唆犯是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2](3)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人;(4)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以上几种表述中,第4种源于我国立法的直接规定,也

7、是我国大多数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所赞同的教唆犯概念。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第4种表述是比较科学的。“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他人”则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责任能力者,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教唆犯教唆对象的“他人”。第一种观点将被教唆人的思想状况明确标示出来的作法值得借鉴,即“他人”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

8、。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抽象的犯罪,或者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悖德行为。当然,教唆犯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据此,我们认为可将教唆犯概念进一步细化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至于教唆的具体方式方法、是否引起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意图、是否实际地致使他人犯罪等,则不必在教唆犯概念中展开论述,这也是概念定义言简意赅的要求。二、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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