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doc

兵役法施行法.doc

ID:28513805

大小:3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2-11

兵役法施行法.doc_第1页
兵役法施行法.doc_第2页
兵役法施行法.doc_第3页
兵役法施行法.doc_第4页
兵役法施行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兵役法施行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兵役法施行法民國89年12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290510號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法依兵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三 條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 第 四 條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第 五 條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

2、軍人。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第 六 條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第 七 條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集、召集;其應受教育時間,得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酌予縮短。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

3、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依法予以任官。第 八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第 九 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第 三 章 常備兵役、補充兵役第 十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第十一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

4、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期滿退伍。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延役時,以一年為限,由所屬部隊以命令行之,並陳報國防部備查,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前項延役時間,應於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內扣除之。第十二條  常備兵停役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十三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第十四條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

5、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第十五條  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第十六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第十七條  應徵服補充兵役者,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者,發給證明書。第十八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第 四 章 後備軍人第十九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由國防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分別辦理之。第二十條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6、,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第二十一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第 五 章 徵集第二十二條  應徵兵額由國防部按年度需要,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第二十三條  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 六 章 召集第二十四條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

7、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由當地民防機構,分別指定其空襲避難處所,實施就地避難;非經核准,不得疏散。前項人員居住地遷徙者,應先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凡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準用之。第二十五條  動員召集開始之時日及編成部隊,由總統依法頒布之動員命令定之。第二十六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