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三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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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三  三、诉讼请求的放弃与认可  (一)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的含义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通说,诉讼请求或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基于具体诉权说提出的。按照具体诉权说的阐释,诉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主张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出审理和判决的申请,其内容即是

2、请求。请求的内容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其范围受制于实体法的约束。例如侵权之诉中就不能包括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作为私权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各国民事诉讼法几乎都规定当事人对请求的内容(诉讼上的实体内容)可以进行处分。当事人对请求的放弃和承认即是这种处分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无论是对请求的放弃还是承认都可以引起诉讼程序的终止。  放弃请求(Klageverzicht),是指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自认方式表明自己请求的全部或一部分为不正当的陈述;即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实施自认自己的请求理由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承认请

3、求(Anerkennt2ni),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原告所主张的请求之全部或一部分完全正确;即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原告的请求有存在理由的诉讼行为。  无论是放弃请求还是承认请求,都是当事人对作为本案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处分行为,而不是对作为请求基础的要件事实予以承认的诉讼行为。对要件事实或案件事实予以承认的行为,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作自白。当事人的自白的效力在原则上受辩论主义范围的控制。并不是当事人对请求的放弃或承认一律都可以自动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和承认请求的诉讼行为才

4、能发生诉讼终止的效果。  由于放弃或承认请求不仅可以使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归于终结,而且还可以带来实体法上的效果(例如放弃债权或承认债务都可以产生债归于消灭的实体法上的后果),因而曾引发了德日学者们就其法律性质的争论。在私法诉权说占支配地位的时代,学者们普遍认为放弃或承认请求是一种纯粹的私法行为,因为诉讼请求本身就是私法上请求的延伸。到了抽象的公权诉权说时代,学者们又开始将私法上的请求和诉讼上的请求进行性质上的区分,并认为私法上的请求系基于私法而产生,其实现须依靠相对方对义务的履行;而诉讼上的请求(p

5、rozessualerAnspruch,又称诉讼法意义上的请求)则是基于诉讼法而产生的,其实现是通过法院作出的裁判,因此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现今德日学者的通说主张,当事人放弃或承认请求的行为既具有私法性质,同时又具作为公法的诉讼法性质,即放弃或承认请求行为是兼具私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学者们普遍认为放弃或承认请求兼具私法和诉讼法的双重性质,但是按照诉讼层次论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私法行为的请求仍然处于诉讼的最低层次,而作为诉

6、讼法性质的请求则处于中间位置,裁判处于两种行为的最高层次。这就是说,放弃或承认请求的实体内容必须经过诉讼法的检验才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二)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的成立要件  放弃或承认请求具有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双重性质,因此该行为的有效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双重规定,即放弃或承认请求行为必须在具备放弃实体法上权利或承认实体法内容的同时,在程序上具备诉讼法上的要件。具体而言,放弃和承认请求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当事人放弃或承认的请求,其具体内容必须为当事

7、人可以自由处分。对于不能适用处分原则的请求,即使当事人予以放弃或承认,法院也不能直接认可其法律效力。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日本在人事诉讼案件中适用职权主义,对于亲子案件,法院有责任对当事人放弃或承认请求的行为进行职权调查[18]。  第二,实施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行为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则该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代理权。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即规定,诉讼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无权代为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有诉讼

8、代理人,但除其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须亲自出庭,并向人民法院为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的行为。  第三,当事人须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前作出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的行为。这是因为庭审程序结束之后即进入合议和判决程序。而合议和判决程序均属于职权主义的控制范围,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影响。当然,当事人在一审宣判之后,还可以在上诉审中实施放弃或承认上诉请求的行为。  第四,当事人放弃或承认请求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经法院在判决中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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