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天津脊灰疫苗查漏补种实施方案

2011年天津脊灰疫苗查漏补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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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天津市脊灰疫苗查漏补种实施方案2010年与我国毗邻的塔吉克斯坦及周边国家发生了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输入及暴发流行,给消灭脊灰工作带来新的考验。为继续维持我市无脊灰状态,实现消灭脊灰目标,决定于2011年3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脊灰疫苗查漏补种活动。为确保查漏补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区县为单位,目标人群脊灰疫苗接种率≥95%,消除免疫空白人群。二、实施时间、范围、接种对象(一)时间全市查漏补种接种时间统一为2011年3月21日—31日。(二)范围全市16个区、县,特别关注城乡结合地区和流动人口聚集地区,以及近3年麻疹发病率较高的地区。(三)接种对象辖区

2、内2月龄至47月龄儿童中,脊灰疫苗未免疫或未全程免疫的所有在津儿童(包括本市和外地儿童)。三、技术措施(一)人员培训1.培训方式:采取市、区两级培训方式,要求层层负责15,确保培训效果。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1)查漏补种的目的、意义;(2)查漏补种对象、时间、指标;(3)组织实施;(4)宣传动员方法;(5)应种儿童摸底登记方法、要求;(6)疫苗及相关物资的分发和储存运输;(7)接种现场的安排、人员配置、组织管理、接种禁忌症和接种技术;(8)免疫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9)各种表格的填写和上报;(10)督导、评价与总结要求。(二)目标儿童摸底登记本次查漏补种对目标儿童实行属

3、地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在街(乡、镇)政府协助下,分片包干,在2010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登记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入户主动搜索,以儿童预防接种证或接种底册为确认依据,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对未完成免疫剂次的儿童进行登记造册。本次查漏补种过程中如发现漏种其他疫苗儿童也应进行登记并给予补种,特别应注意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后来津的流动儿童麻疹疫苗漏种情况。将摸底登记过程中发现漏管的本地或流动儿童纳入日常管理。(三)现场接种1.为保证接种质量,应采用定点接种的形式。应种儿童应尽量到接种点接种,对于未到场应种15儿童,要采取反复通知和动员等措施,确保所有应种儿童到指定地点接种。接种实施期间发现

4、的未登记目标儿童应作为应种儿童进行登记、接种。2.接种人员及要求。每个接种门诊至少要配备3名接种人员直接参与接种工作。要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接种实施步骤,做好核实接种对象、登记预检(掌握禁忌症)、接种疫苗(严格操作规范)、记录、留观等。3.补种程序。按照免疫程序规定剂次,需补齐漏种的剂次,2剂间隔≥28天。所有儿童本次补种要记入接种卡、证(注明查漏补种),按程序应该进行基础免疫或加强免疫的儿童,则可作为基础与加强免疫剂次。4.其他疫苗补种。本次查漏补种过程中如发现漏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原则上可在补种脊灰疫苗同时补种2种疫苗,超过2种的可在满足接种间隔要求的基础上尽早补种。2种疫苗应在

5、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四)保证安全接种为保证安全接种,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接种,严防接种事故和差错的发生。本次查漏补种统一使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的疫苗。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领发和使用登记。(五)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和处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同时开展免疫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各区、15县卫生局要按照分级处理的原则,在异常反应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组织做好调查处理和报告,避免事态扩大。出现群体或严重事件时应按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置。(六)督导和评价1.各

6、区、县应在摸底调查和接种实施两个阶段开展督导活动,全面督导查漏补种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通过现场观察、询问和听取各级查漏补种计划、组织实施等情况介绍等方式,检查各级查漏补种工作情况,掌握摸底调查质量和现场接种工作情况。2.查漏补种完成后各区、县应组织对辖区内脊灰疫苗查漏补种效果进行快速评估。评估方法如下:每个区、县选择2个集贸市场或流动人口聚集地为调查单位,每个单位调查30名2月龄-47月龄儿童,每区、县共调查60名。评估中发现未按要求免疫的儿童,应进行登记并通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补种。四、职责分工1.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脊灰疫苗查漏补种活动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和督导等。2.市疾病预防控制

7、中心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查漏补种的技术指导、现场监督评价和查漏补种工作总结等具体技术工作。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具体负责辖区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查漏补种接种服务,收集上报摸底调查和预防接种等相关资料,撰写查漏补种工作总结,参加查漏补种相关的其他各项工作。4.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诊断小组负责接种后出现的异常反应的诊断与处理。15五、时间安排(一)2011年2月:制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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