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508178
大小:2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10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2014年5月28日 京高法发〔2014〕23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工作对审判质量的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工作。第三条 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向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案
2、件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事宜。第五条 本市三级法院均应成立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审判、执行、信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监察室、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查委员会。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定错、确定优秀裁判文书;负责听取法官对定错案件的申辩。第六条 案件评查工作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对特定已结案件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重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
3、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专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的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的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同期结案总数的10%。常规评查工作一般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自行开展,并定期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检查情况报告。第三章 评查范围第七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一)发回重审案件;(二)指令再审案件;(三)改判案件;(四)撤销案件;(五)提起再审案件;(六)申诉信访案件;(七)其它。重点案件评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评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
4、材料,依照本规范确定的工作程序向案件评查委员会报告。第八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专项评查:(一)特定类别的案件;(二)特定法官办理的具体案件;(三)庭审活动;(四)裁判文书;(五)其它。专项评查不定期进行;应根据开展专项评查的目的确定评查的内容;专项评查结束后,应当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常规评查:(一)一、二审案件;(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三)执行案件;(四)减刑、假释案件;(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六)其它。常规评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可以采取法官
5、互查、合议庭互查等方式进行。常规评查结束后,应当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汇报检查情况。第四章 评查内容第十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实体方面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一)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不准确造成错误裁判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遗漏和丢失主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审查的;(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适用政策依据不当,影响正确裁判的;(四)实体处理不当,有漏判事项、畸轻畸重而显失公平的;(五)确定责任不清,显失公平的;(六)调解违反法定程序和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导致再审改判的;(七
6、)其它。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执行法定程序方面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一)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未开具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应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告公开审理和未公开宣判的;(四)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以及独任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的用语不合乎法律规范,有显失公正或误导问题的;(五)对涉及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就作出判决或裁定,询问过于简单或影响案件程序的问题没有明确工作记载的;(六)有侵犯、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问题的;(七)有误导、操纵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问题的;(八)根
7、据当事人的申请,应依法调取证据而未调取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承办人在向合议庭介绍案情或向庭、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汇报时,有背离案件事实和实际情况,做不客观、不真实汇报并作出判决,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十)应履行由审判长、庭长、院长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十一)评议案件中,合议庭成员有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形或存在对案件不发表意见情形的;(十二)未办理报批延审手续而超审限的;(十三)无特殊情况先报结后宣判的;(十四)无正当理由拖延移送上诉、复核和提审案件1个月以上未经庭、院长审批的;(十五)审判活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