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

ID:28507751

大小:77.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2-1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_第1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_第2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_第3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_第4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附件二: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略)  附件三:失业人员情况表(略)  附件四:档案材料清单(略)  附件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

2、,做好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保险有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政策制定,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监控全市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及失业人员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

3、机构)负责本地区贯彻执行失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监控本地区失业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负责本地区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状况的调查、统计、分析,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审核、申报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补贴等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经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业务,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出具缴费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失业保险资金等。  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4、门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和调查、统计等工作,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业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三、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个人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用的本市和外省市城镇人员、农村

5、劳动力的申报缴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申报缴费,由雇主统一办理。  四、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申报缴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25日到参统的社保中心进行新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基数核定。核定时持下列证明、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三、《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明细表》;  四、《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劳动情况表》中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折算

6、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单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二、未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无《劳动情况表》)的用人单位,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三、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平均工资后确定。  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由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雇工,由雇主缴纳1.5%,雇工个人缴纳0.5%(农村劳动力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

7、、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职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五、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 从每年4月份起,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后的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未办理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征缴。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持《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