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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石油大连分公司承包商“11.22”事故的通报--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集团工单安监〔2014〕192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工作表单拟稿处室:安全监督处拟稿人:闫进电话:59969785处室核稿:张德全办公室核稿:杜红岩签发人:寇建朝关于辽宁石油大连分公司承包商“11.22”事故的通报各企事业单位:2014年11月22日15时27分,辽宁石油大连分公司享大加油站承包商--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街道金鑫保洁清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连金鑫服务中心”)的作业人员在进行加油站罩棚保洁时,脚手架倒塌造成2人坠落死亡、1人轻伤。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情况(一)事故经过。1
2、1月22日,大连金鑫服务中心6名保洁人员经享大加油站安全教育,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后,8时05分开始于脚手架上进行罩棚吊顶及檐口保洁作业,至14时15分完成了便利店标识、油品灯箱及大部分罩棚吊顶的保洁工作。—3—15时27分,脚手架下保洁人员刘某等3人拟将脚手架移动至最后一处罩棚保洁位置,在推动脚手架过程中,导致脚手架失去平衡倾倒,正在脚手架上的史某、方某、陈某等3人跌落在地。加油站站长立即组织施救,将伤者送往大连湾辽渔医院救治。19时50分,史某、方某经救治无效死亡,陈某轻伤。(二)事故原因。1.直接原
3、因大连金鑫服务中心保洁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为自行搭建的6轮3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该中心的地面监护人员在脚手架上有3名保洁人员的情况下,调整作业面,横向推移脚手架,致使脚手架重心偏移,失去平衡倾倒。2.管理原因(1)现有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保洁开始前,大连分公司未按要求办理《加油站进站确认表》,未严格履行高处作业程序。(2)安全管理制度缺失。辽宁石油分公司没有对罩棚等高处保洁作业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大连分公司未签订保洁合同及安全协议,保洁工作方案缺乏针对性。(3)现场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监控。现场安全责任人未全
4、程进行现场监管;大连分公司零售部门现场检查发现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时,虽向大连金鑫服务中心及加油站提出严禁带人移动脚手架的要求,却没有及时制止。(4)安全意识淡薄,危害分析走过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严重忽视了存在的风险;对风险度较高的高处作业危害分析不全面,缺乏针对性;防控措施无实质内容,未落实具体责任人。(5)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与考试内容不全面、—3—缺乏针对性,没有做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二、工作要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集团公司要求:1.各企业必须结合本企业特点,制订或修订《移动式操
5、作平台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有章可循。2.各企业高处作业需要使用移动式操作平台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搭设。3.移动操作平台时,平台上绝不允许站人,以防止高处坠落。4.凡再次发生脚手架、移动式操作平台倒塌事故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提升一级处分。5.承包商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书面的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交底书面材料要双方签字并存档、备查。6.从承包商施工作业准备、施工过程和作业收尾,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作业未结束、施工人员没有离开施工区域,监督
6、人员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局2014年12月26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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