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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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主席令第6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后勤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集中采购和仓库管理;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指导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第四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私购、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由学校物资供应部到国家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购置,严禁实验室私自购置。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和放射性危险品,事先应由使用单位按品名、数量、目的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化学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购置审批表》提出购置申请,交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经公安处、

3、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审核备案后,由物资供应部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购买、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采购的剧毒品由学校化学危险品库统一保管,并由仓库、使用单位、公安处填写《化学剧毒品管理及使用登记卡》,卡片一式两份,仓库和使用单位各一份,每次领用凭卡登记。对剧毒品坚持两人管理、两人一起领用制度,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根据我校实验室特点,采购要压缩,减小库存量。采购人员应认真审查产品质量、包装及商标。不符合质量标准、包装、标志等有关规定的不得购进。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第五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

4、火种进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放在配电盘等部位,严格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第八条生产或试验结束后,要将工作场所收拾干净,关闭可燃气体的阀门。清查危险化学品,封存好,及时清洗用过的容器,断绝电源,关好门窗,经详细检查确保安全时,方可离去。第九条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各类包装材料及时处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十条 储存

5、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储存量或周转量以不超过一周使用量为限,不得超量储存。超出部分送学校化学危险品库保存。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第十六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采取安全措施。第六

7、章处罚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十八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施行之日起,原文件规定自行作废。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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