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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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王欣新/蔡文斌【专题名称】民商法学【专题号】D412【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政治与法律》(沪)2008年9期第29〜35页[英文标题]OnRegulationofRelatedEnterprisesBankruptcy【作者简介】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100872);蔡文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上海200002)【内容提要】当今经济社会中,关联企业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关联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对传统公司法中“独立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理论和实务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2、。目前我国缺乏对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破产的规制,使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缺失,为控制企业利用对从属企业的控制进行欺诈逃债行为提供了制度空间,严重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制约。【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揭开公司面纱/从属求偿/实质合并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9-0029-072004年4月,以证券市场上德隆系老三股(屯河股份、合金投资、湘火炬)连续跌停为紐志,德隆系危机全面爆发。德隆系内大部分核心企业虽经托管、整顿等多番措施仍难以挽救。2006年,德隆系三大集团德隆国际

3、、新疆德隆、屯河集团,两家证券公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其他金融机构新世纪租赁、南京国投等先后进入破产程序,这是我国近年來关联企业破产的典型案例。关联企业中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在其内部企业间形成严重的利益冲突,不仅破坏各关联企业的内部权力结构,更直接危害其资产安全。控制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以欺诈手法将债务、资产在关联企业间相互转移、避债,往往导致从属企业人格缺陷,严重损害从属企业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而当校制企业、从属企业均陷入破产时,在债权债务清理、资产追索、重整等方面出现许多新问题,要想公平保护关联企业广大债权人的权益,远比单个企业破产复杂得多。如何立法规制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是我国破

4、产法制完善面临的急迫重要任务。一、关联企业破产出现的一些新问题1、复杂的控制关系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提供空间关联企业的控制管理日趋一体化,从上T游产业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发展到所谓的资金调度一体化。①由于关联企业内部复杂、多重的控制关系,使关联企业的资产转移、资金调度隐蔽且极不规范,这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资产,欺诈破产,逃避债务提供了空间,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债权人之利益受到严重损害。2、关联债务、担保充斥,给资产清理带來凼难关联债务、担保问题突出,是关联企业破产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关系复杂、交易频繁、数额巨大,不仅操作透明度低,毫无制

5、约,而且利润操纵的现象明显。以德隆国际破产案件为例,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的80%为担保债权,其中绝大部分是德隆国际为其关联企业的担保,而德隆国际对其关联企业的债权也占其资产的相当部分。3、出现“壳公司”及跨国关联企业出于避税、规避监管等FI的,在关联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壳公司”现象。“壳公司”一般是指只具公司形式,巾实际控制人而非名义股东出资,被实际控制人绝对控制的公司。“德隆系”三大集团共控制了60余家“壳公司”,公司名义股东为自然人,实际出资人是德隆系中不同的关联企业。通过这类企业,“德隆系”付规避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监管,顺利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此外,关联企业跨

6、国发展的现象也円益突岀,如在境外(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设立离岸公司,用以投资设立或收购境内相关企业,并择机在境外上市。随着关联企业中“壳公司”、离岸公司的出现,使关联关系更为隐秘,资金转移流向更为复杂,给破产案件的审理带來难度,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风险。二、关联企业破产规制之思考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官针对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利用“衡平权利”,创设出了一系列救济制度,其中以“揭开公司面纱”、“从属求偿”原则、“实质合并”原则最为重要。(一)“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术语,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和

7、股东有限贵任制度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揭开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而纱,否认公司和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的法律制度。我国2005年修订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贵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贵任。”此规定便是对这一制度的引入。(二)“从属求偿”原则在我国破产法理论中,从属求偿原则还是一个新概念,立法对性质相同的债权没有优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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