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贿选,亟待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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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贿选,亟待法律规制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9月13H,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1]。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屮国成立以来査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依法查处辽宁贿选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在各级人大陆续迎来新一轮

2、换届选举之时,如何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坚决打击、冇力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是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二、治理贿选的域内外实践:法律规范与制度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贿选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社会公众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以财物买卖选票行为的统称。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贿选”解释为:“用财物买通选举人使其选举自己或跟自己同派系的人。”从学理层面而言,“贿选”是指“选举屮以金钱、财物、赠予、宴客等为手段进行贿赂以拉取选票的违法行为。多为候选人所为,也有的为选举人、助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政党、财团或各种社会团体所为”[2]。一般说来,贿选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贿选侵犯了公民选举

3、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木权利,贿选侵犯了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第二,贿选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用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屮进行舞弊活动等形为。第三,贿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通过贿赂的方式,希望达到选举自己、选举自己希望选的人或使自己不希望选的候选人落选等目的,并将自己的目的直接告诉收受方。第四,贿选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被选举人,也可以是一般选民,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在实践中,贿选主耍表现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获取选票或改

4、变选举结果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在这里,人民的权力已经消失,其至连人民监督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的制度调控机制也被‘屏蔽’了,社会主义主政治己经被少数人的‘金钱政治’所取代,这种‘堂而皇之’的恶行己经不是简单的破坏了,甚至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开践踏’。”[3]故而,如何防范和杜绝贿选现象,事关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作与健康发展。在我国,与治理贿选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选举法》《刑法》及《治安处罚法》等。《宪法》规定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是选举制度存在的逻辑基础,《选举法》和《刑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了贿选

5、的法律责任。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宂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在实践中,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对贿选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贿选的界定仍然是原则性的,对贿选中所涉及的一些具体现象都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对贿选问题的界定,仍然是解决贿选问题的首要障碍。”[4]加之我国对选举监督制度、罢免程序机制、贿选责任追宄机制及权利救济制度等规定不完善,使得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典型案件如2013年的衡阳贿选案[5]。由于贿选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世界各国在治理贿选方面也冇着不同举措,其屮,通过法律规制贿选行为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做法。如英国早在1866年就通过了《选举审查法》,规定了独立法院对选举争讼进行仲裁的制度。1868年,英国议会决定在王室法院的高等

7、法院中设立选举法庭,处理选举产生的相关案件。此后,所有选举争讼案件不管其屮诉理由如何,都依据普通司法程序进行审理。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对秘密投票进行了规定,试图以此来制止或者减少选举屮的舞弊现象。1883年通过的《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对各种舞弊和非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列平,认为“法律禁止的最坏行为叫作舞弊行为,他们是贿赂、款待、不正当的影响以及冒名顶替”“舞弊行为构成刑事罪,得处以监禁和罚金,及剥夺政治权利7年。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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