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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 定》的决定(行业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草案)现决定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根据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中“账户规范工作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内容。二、将第一条第(一)款第9项修改为“最近3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均在C类以上(含C类)。”三、将第一条第(五)款修改为“(五)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一次可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
2、券营业部不得超过4家;2、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证券公司,一次可申请在全国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10家;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证券公司,一次可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和辖区外设立证券营业部分别不得超过4家和2家。”四、删去第二条,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条:“符合第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1项、第2项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专业评价认定,其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差异化竞争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受第一条第(五)款的限制
3、—7—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证券营业部,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3个会计年度内不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四、删去第三条,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条:“在证券公司已获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前,中国证监会不批准其设立新的证券营业部。”六、将第五条修改为“证券营业部不得迁址,但因城市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等原因,须在原行政区划内或者在相邻网点相对不足地区变更营业场所的除外。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经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4、。”七、删除第七条中“或在证券营业网点规范中违反本规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重要事项及其他问题”的内容。本决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7—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修订草案)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
5、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
6、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7—7、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较大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9、最近3年证
7、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均在C类以上(含C类)。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8项、第10项条件,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8、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7—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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