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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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现代农业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统筹市级以上财政用于发展特色效益农业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统筹整合、突出重点、规定用途、县乡负责、市县监管、绩效评价”的原则管理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由

2、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市级财政集中资金XX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组成。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我县中药材(青蒿)、草食牲畜(山羊)、林果(青花椒)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并用于以下内容和环节:(一)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包括优势品种及良种引进、繁育,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良繁场(站);(二)标准化基地建设补助。新建或改扩建种植养殖基地,包括品种改良、种苗购置和土壤整治、农田水利、作业便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设施购置、农业基地创建补助等;(三)循环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循环农(林

3、)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四)产业链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产品整选、包装、冷链、物流、初(精)加工、厂房建设、市场营销等;(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的贷款贴息;(六)农(林)业市场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农(林)业主要农产品营销网点、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七)农民互助资金组织资本金补助;(八)休闲观光农(林)业建设补助。包括人行观光便道修建、采摘工具购置、环境改造、宣传等;(九)种植养殖集成技术培训、指导和示范等技术支撑;(十)社会化服务补助。包括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生产管理、工厂化

4、育苗(秧)等;(十一)产业风险金和农业保险补贴。第三章补助对象和补助环节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对象为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营销经纪人、良种繁育场(站)及村级互助资金组织等。补助环节为贷款贴息或种子、种苗、购种补贴、设施设备补助等。对参与现代农业项目实施并带动农户增收的农业生产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协会)、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贴息项目时,申请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市级及市级以上另有规

5、定除外),且支持环节不超过3个。第四章资金安排、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第六条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XX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县本级审批、执行、管理。补助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的资金不少于市级切块资金的50%0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类别和结构,XX县农委、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扶贫办等涉农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市级以上财政切块资金XX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方案须明确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比例)、项目申报评审机制、项目竞选流程、部门工作责任

6、等。县级各涉农主管部门必须围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当年及中长期项目库,并送县财政局汇总。项目申报原则上在项目库中筛选,按程序评审公示,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上报;未进入项目库的,不得作为申报对象;项目申报不得重复,对同一个项目需叠加政策支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行文报县政府审批后再申报。项目确定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实施区域、具体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XX县农委、县财政局会审,报县政府审

7、批,由县农委和财政部门下达批复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和批复送县财政局备案。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汇总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通过竞争立项,积极争取市级财政集中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产业的贷款贴息、产业链建设XX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其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级审批和管理,县级负责执行。第七条县上对所有农业专项贴息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农业担保、“三权”抵押等贷款贴息。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中用于企业、合作社、大户的贴息按“切块安排、总额控制、部门会审、比例限制”的原则进行贴息,

8、以基准利率为标准确定贴息贴费比例,贴息贴费总额不得超过县上预安排指标(市级及市级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符合市级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协会),按《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补充管理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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