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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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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侦探若干法律问题研析摘要:私人侦探目前没有得到我国官方的明确认可,学术界对私人侦探的争议更是不断。本文对私人侦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构建科学合理的私人侦探制度提供参考。关键词:私人侦探;私力救济;刑事调查;法律规制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一些大城市开始出现私人侦探。后来,公安部出台措施进行了取缔。然而,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私人侦探转入半地下经营,一直顽强地生存着,并获得蓬勃的发展。如何理性看待这个行业的发展?如何认识私人侦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将其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来?这些问题值得学界认真思考
2、。一、私人侦探概述(一)私人侦探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私人侦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者们对私人侦探的概念进行了多种界定。第一种观点认为:“私人侦探,一般是指根据雇主的委托,通过各种公开和祕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得各种情报和证据的个人或组织。”①;第二种观点认为:“私人侦探是指国家刑事侦查主体以外的实施调查行为,或者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②;第三种观点认为:“私人侦探指依法享有侦查权以外的主体实施刑事调查行为,或在民事、经济领域进行民事商务调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③;第四种观点认为:''私人侦探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在民商事、经济或
3、刑事领域提供有偿调查服务的非官方的组织或个人。”④;第五种观点认为:“私人侦探是独立于国家刑事侦查力量以外的个体或私人调查公司,它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民事调查为主并从事部分刑事侦查工作。”⑤笔者认为从概念的严谨性、目前私人侦探现状及我国国情来看,第五种观点较为贴切。在公力保护机制占统治地位的前提下,私人侦探这种私力保护机制只能是必要的补充,所以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应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私人侦探只能从事部分刑事调查工作。(二)我国私人侦探的发展概况私人侦探在我国起步较晚,1992年端木宏峪开办了中国第一家私人调查机构一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
4、务所。由此掀开了私人侦探在我国发展的序幕。随后成都的魏武军、沈阳的孟广钢也先后跟进,成立了自己的侦探事务所,一时间全国各地纷纷效仿,私人侦探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是,由于私人侦探的无序发展和监管缺失,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1993年9月公安部发布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性质的民间机构。但是由于社会对私人侦探的强烈需求,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组织或个人并没有消失,而是一直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在夹缝中生存。2001年4月新《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5、赔偿”的规定,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的突破,从某种程度上为私人侦探拓宽了生存的空间。二、私人侦探的法理分析私人侦探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正当性与必要性,首先涉及的问题便是其理论基础。通过对以下几对概念的探讨更能展现其理论基础。(一)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是人类自我保护机制的两种表现形式,彼此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前提和基础,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和完善。当公力救济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时,那么人们寻求私力救济应该
6、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理性选择,所以私力救济的存在与运行无疑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私人侦探的正当性则追溯于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私人侦探作为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形式,可以看作是公民行使私力救济权利、保护自我权利的合理延伸。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私人侦探的正当性,尤其是在这个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二)侦查权与调查权侦查权和调查权的区别,类似"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虽然只有一字之差,法学内涵却截然不同。侦查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力,包括调查、传唤、拘留、逮捕、搜查等一系列侦查行为。侦查权只能由国家侦查机关行使,既不能由其他机构
7、或个人分享,也不能授权或委托行使。而调查权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享有知情权的当事人都应当获得调查的权利,普通的个体、单位或组织都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开展调查活动,以达到了解真相的目的。私人侦探调查权的权利的来源是当事人知情权的授权或委托,只要调控得当,不但不会出现人们所担心的妨碍国家侦查权行使的情况,而且二者之间可以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三)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拒绝、排斥任何非法的监视、窥视及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应知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
8、权利。但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区分也是相对的,法律保护隐私权,但这种保护也不是绝对、无原则的。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与合理的范围之内,隐私权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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