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体能否介入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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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然体能否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内容摘要:理论认为自然体同人类一样享有环境权,但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其环境权并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为加快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步伐,有必要将自然体环境权的性质予以重新界定、并重新审视我国相关的诉权理论和制度完善问题。关键词:自然体环境权诉权理论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体的环境权环境权是“权利”一词随时代扩充自身内容的必然结果。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j.范伯格直言:“权利这个概念是‘简单的、不可分析的原始概念’”。从其出现到现在,对权利的讨论都没有停止过。在各种学说后面,权利的一般本质并没有改变,即“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2、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张文显,2001)。从起源上看,权利现象源于“某个人”应该或可能向他人或社会要求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夏勇,2007)。正因为如此,权利的主体和内容才不断的扩张。从“权利”一词出现开始,其主体就在不断扩充。黑人、奴隶、婴儿、已故人以及法人等都成为了权利的主体。美国等颁布的《动物福利法》与德国民法典中“动物不是物”....的条款,都反映了权利的主体在不断丰富。又如,已故人的名誉、荣誉以及著作权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尽管人已经不存在,但不能否认其特定的权利。然而权利主体的每次发展,都伴随着激烈的社会讨

3、论,人们意识的接受成为权利主体扩充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我国,自2005年北大教授因松花江污染提起的以自然体为共同原告的诉讼始,自然体能否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进入学界的考虑范围。自然体进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其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引发自然体是否拥有环境权的讨论。最先在法学理论中主张自然权利的学者是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斯通。他认为:“像河流、森林、海滩和原生地等自然的物体应该有保护他们自己利益的诉讼资格,就像公司和自治地区等无生命物体也被法律给予它们的诉讼资格一样”。美国学者雷根认为,动物是具有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的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的价值”和“生命的平

4、等的自然权”。因此,他主张应对像尊重人类的自然权那样给予动物以平等的幸福。蔡守秋教授则认为,承认自然体的权利,对于保护环境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积极意义。法律可以从只保护人的权利向同时保护人和自然的权利发展。我们认为,自然体应该拥有环境权,即享有“良好的生存条件的权利”。承认自然体的环境权是维护物种多样性的先决条件。就像各国在竭尽全力保护濒危动植物,目的就是维护其“良好的生活的权利”。自然体与婴儿或法人一样,尽管其不能直接通过其言语向他人或社会要求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但这种诉求资格自始至终都是存在的。在“大环境观”....的影响下,人类同自然界其他

5、物种一样,都是保持生态平衡或是生物链条中的一环,人类要求良好生存和享受自然的权利与其他物种是平等的,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条件、相互依赖,失去任何一个环节都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这种损失最终将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权首先是一种权利,然而按照传统对权利的划分方法却无法准确界定环境权的性质。目前,学者们提出人权论、精神感受论、财产权论或是综合权利论。从环境权的内容上看,环境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存在交叉的区域,但又与其不完全相同,将环境权视为与人身权、财产权同等的权利,能够在纵向上弥补人身权与财产权张力的不足。人身权、财产权两者横向上为公民得到合理的保护提供依据,但

6、无法从纵向方面即发展着、变化着的权利进行保护。以日本核泄露污染、我国紫金矿业污染等事件为例,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不是通过简单的、直接“侵害者—受害者”链条使受害者权利受到损害的,而是以“侵害者—媒介—受害者”....复杂的链条最终侵害公民的权利。媒介的介入使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甚至经过较长时间都不能准确判断,影响了当代人甚至是后代人的利益。然而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从现有法律中无法找到保障可持续发展权利的依据,因此必须从承认自然体的环境权入手完善相关制度。因此,环境权是一种公益性显著的发展权,从动态上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提供支持,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题

7、中之义。自然体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目的。作为诉讼的要件,诉讼实际的实施者虽或应主张其与系争事件有相当的利益关联,但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亦未必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叶俊荣,1993)。既然自然体的环境权存在,自然体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何进行诉讼等若干问题就必须得到解决。从近年来美国和日本有关自然的权利诉讼案看,自然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通过这几种模式:一是代理人(监护人)模式,即以环境保护团体或个人作为自然物的代理人为原告,具有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地位和作用;二

8、是信托人模式,即作为自然物的受托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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