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案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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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案例三篇离婚协议书案例(一)原告庞春鸽,女,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杨宏军,男,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庞春鸽与被告杨宏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25日受理,于同年12月27日由审判员李祖林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庞春鸽、被告杨宏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春鸽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闹离婚。现夫妻完全破裂,为此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杨宏军辩称,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和,致使双方经常争吵。特别是原告过于干涉我的个人生活,因此双方无法继续生活。现同意离婚

2、,但我也想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订婚,**年6月1日登记结婚。**年农历12月生育一子张XX,现在城关上学。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语言冲突,为此双方多次闹离婚,并于**年3月达成离婚协议,后经亲友劝阻,双方不了了之。**年8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双方曾到固始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离婚,由于双方在孩子抚养方面发生冲突,双方均未履行公证协议。现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家庭财产均分。被告同意离婚和财产均分以及孩子归原告抚养,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3、。原、被告的孩子也表示若其父母离婚后,愿随母亲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在固始县城关凤凰新村有两间三层的别院一处,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主要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及固始县公证处公证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发生语言冲突,为此双方经常闹离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因此本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并应准许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均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也应准许。但被告应当承担孩子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依据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和被告的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庞春鸽要求离婚,被告杨宏军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孩子张XX由原告庞春鸽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全部抚养费。凤凰新村两间三层别院由原、被告各分得一半。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协议书案例(二)孙某表示同一、案情简介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由于孙某在20**年和2

5、0**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孙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孙某;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由于是虚假离婚,孙某离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刘某,同时交给刘某的还有20**年承包款剩余资金40000元和20**年工资16000多元。和孙某后来发现刘某在外和情人同居,于是俩人开始分居,孙某租房另住。2009年3月,刘某把家庭承包的养殖小区及家中管卖掉,把银行存折内款项全部转移,并转移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家庭共同财产。

6、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分到的45000元人民币;返还20**年原告的工资款40000元及20**年的工资款16000元;退还原告20**年到期的分红保险45000元;退还变卖养殖小区及钢管所得40000元;归还从家屮转移的物资。二、审理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丁-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也无法证明孙某于20**年12月离婚之后把20**年和1008年的工资交付给了刘某。对于双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转移的事实。鉴于原告

7、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因此,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5000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分析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判断。离婚协议约定孙某取得存款四万伍仟元。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其他财产未作约定。但是,根据孙某的诉称,家中存有钢管,共同承包养殖小区,并且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对于数额如此巨大的财产,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

8、双方不太可能不分割这部分财产,孙某也不太可能任由这部分财产留在刘某的房里。第二,根据孙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实。孙某诉称,由于是虚假离婚,没有告诉双方家长,也未告诉小孩,孙某自20**年12月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家中,直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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