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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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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所(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现根据国管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卫生部《直属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结合本所(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所(院)科研、教学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提高装备水平;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废和处理;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保障仪
2、器设备的安全、完整。第三条单价5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执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实行所(院)领导、行政设备处、使用部门三级管理体制。第五条各部门应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成立由所(院)领导、设备管理、财务、审计、纪检、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及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第七条购置仪器设备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科研、教学、卫生经费等)自筹资金和接受
3、捐赠资金等。不论利用何种经费,均需按规定申请,按程序审批。第八条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须由学系、课题组填写《定货资金保证书》,学系、课题组负责人确认相应费用后签字,一式三份由课题组、财务和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第九条购置其它仪器设备,按《课题负责人制度》执行。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树立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意识,避免重复购置,防止浪费。第十一条凡属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属于招投标的仪器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设备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结余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库支付”
4、等规定执行。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物、帐管理第十二条学系、课题组接收货物时应仔细、认真核对票据资料,与实际到货清点、校对,发现不符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仪器设备到货后,请技术人员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建立仪器档案。第十三条所(院)的仪器设备,不分其经费來源(卫生、科研、教育事业费,各项专款、贷款、自筹资金)和进入渠道(购置、调拨、口制、赠送)都必须建档入账,不得在帐外滞留。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统一登记建档,设备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订购资料(计划论证书、订货卡片、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免税证明、结算单据等)和技术资料(说明书、线路图、保修单等)。第十五条仪
5、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废等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第十六条仪器管理人要对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第十七条指定专人负责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填写使用记录,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并对单价$40万元的科研教学仪器进行年度使用效益评估,切实发挥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益。第十八条仪器中心实验室应遵守设备资源共享原则,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第十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检查核对,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第二十条离退休、调出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必须在办理仪器设
6、备帐物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一条通过外贸进口并享受科教用品减免税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执行海关规定,不得贩卖、调出、移作非科研教学用。第四章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报废: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无修理价值的。3、技术落后、耗能高,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国家禁止使用的。4、符合国家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第二十三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按照国管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1、单价5万元以下的,手续健全,仪器设备所在学系、课题
7、负责人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签字同意报废后,由行政设备处统一做表报,主管所(院)领导批准。2、单价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所在学系、课题负责人在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签字同意报废,同时附报废原因说明。由行政设备处统一上报卫生部批准。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由卫生部报国管局批准。第二十四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及时上交行政设备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拆卸和处理。处理收入交财务处入账。第二十五条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财务处销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行政设备处负责解释。笫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ZH起执行。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
8、究所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H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齐新爱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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