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广州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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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规范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管理有关规定(公参稿)2016年9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规定:一、工作目标1.、通过规范我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后续规划管理,实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刚性与弹性兼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加快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审批效率,充分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二、适用范

2、围2.、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独立用地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管理。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A4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老年人福利院(A6)、儿童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区域统筹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变电站、消防站等设施合建的附属设施不适用本规定。三、主管部门3

3、.、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四、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确定原则4.、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时,幼儿园、中小学原则上只确定用地面积和容积率(下限,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标,不予具体确定,统一用“—”表示,核发规划条件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等要求确定。5.、文化站、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原则上只明确用地面积。5容积率、建筑密

4、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指标,不予具体确定,统一用“—”表示,核发规划条件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等要求确定。6.、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原则上只确定用地面积和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不予具体确定,统一用“—”表示,核发规划条件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等要求确定。五、对已批规划条件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7.、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批规划条件但尚未建设完成并移交主管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已批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

5、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类别和位置,不得降低设施的等级和减少规模。六、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8.、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由权属部门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编制修改方案并执主管行业部门书面意见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出具项目的用地范围及规划条件。9.、5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申请加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七、其他规定10

6、.、根据主管行业部门或辖区人民政府要求,核发规划条件之后在规划地块内额外增加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已规划设施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建设量不占用建设单位的计容面积。11.、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1)按照已批专项规划对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迁移、合并,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2)规划的商业、居住、工业、仓储等经营性用地申请修改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12.、位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范围或者有城市设计特殊要求的地段,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控制

7、性详细规划指标应当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其他相关要求。13.、位于旧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建、改建和扩建,确因用地限制难以满足《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在满足通风和采光的前提下,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报建审批阶段依据具体方案审定。5八、监督检查14.、按照本规定加建、改建、扩建的用地及建设量必须用于公益性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使用,如擅自扩建或者擅自调整功能作为他用的,则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8、(2011-2020年)》的要求,中心城区严格执行用地规划要求;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重点核查“三区四线”,涉及绿线、紫线、蓝线的,应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九、附则16.、关于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制订和管理,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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