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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大武口区财政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大武口区财政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共18项,其中不列入18项)(一)行政处罚类(共9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编办审核意见部门确认意见1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
2、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同意2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
3、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4、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同意3【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同意-6-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等处罚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
6、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等行为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7、)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同意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
8、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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