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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法律基础》在线考试(开卷)答案讲解.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律基础》在线考试(开卷)试题注意事项:1、通过在线考试模块完成该课程考核;2、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授权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2、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
2、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4、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法治。第二,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法治。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必须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第三,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护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第四,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法治。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和优势。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有效条件?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答: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答:有10种情形是
5、人民法院明确不受理的。包括:①国家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⑤刑事司法行为;⑥行政调解行为;⑦法律规定行政仲裁行为(特指劳动争议仲裁);⑧行政指导行为(因其不具强制力);⑨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⑩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1、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
6、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答:检察院程序处理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
7、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丙某和甲某的行为都属于假想防卫对假想防卫,刑法规定,有过错的,按过失犯处理;没有过错的,按意外事件处理。本题中,丙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经查看,直接棒击甲某,主观上存在过失,但由于其行为只是致甲轻伤,所以不构成犯罪。因为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甲某遭袭击后反击,主观上没有过错,致丙重伤,应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构成犯罪。3、2005年3月,
8、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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