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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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木市有关规定,我办对《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沪民防[2010]1号)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予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O—O年六月二十二日上海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确保民防工程的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以及菇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丁•民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内外连接孔口部

2、位,用以对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防护设备主要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和相关控制设备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伟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民防H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的生产企业必须为木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并取得国家相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资质证书。第五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替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冇关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

3、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负责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进行条件审查;(三)负责木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四)负责木市定点企业的年检工作;(五)负责本市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的制订发布和销竹合同的备案工作。第六条区(县)民防办负责本区(县)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冇关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二)负责检查监督木区(县)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七条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对本企业销售的民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和安装质戢负责,应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生产品种及发

4、布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得擅门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并门觉接受市和区(县)民防办的监督检查。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品种增项应获得国家人防办批准。第八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实行统筹规划、总斌控制。市民防办按照国家人防办的规定和本市的需求实际,将拟新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报国家人防办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企业报名。第九条新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由市民防办负责初审,合格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人防办于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审批。审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资格认定及资格审批按照国家人防办

5、的冇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一、二)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提倡科技创新,定点生产企业釆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制的新型防护类设备,其产品经国家人防办鉴定同意推广使用,方可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部门,加强对防护设备产品的质量管理,定期对防护设备产品进行检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每件防护设备应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安装质检记录,并建立产品档案,保存购置的原材料(含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第十二条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年检制度。每年7月上旬,本市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见附件三)

6、报市民防办。第十三条市民防办建立本市防护设备销伟企业、产品名录,通过市、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网站和行政申务办理总窗口向社会公布,供建设、施工单位自主选择。第十四条在木市从事生产、销售和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的企业,必须捉供合格的产品;销售的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怂挂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合格证在铭牌的上方。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应统--按国家人防办的规定的样式采用金属材质制作。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编号采用钢码打印并与设备唯一对应。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定点企业应按照冇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匸作。第十五条防护设备产品的销角企

7、业应当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销伟合同。销伟合同应当使用市民防办提供的统一合同文木,并报市民防办备案。第十六条市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监替管理。对在木市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通过实地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等方式,不定期抽样送交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定点企业应当停止销售,按耍求进行整改,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抽检结果与整改信息应在民防办、市民防安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网站和行政事务办理总窗口及时公告。不具备定点企业资格或企业登记所在地不在本市的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以及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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