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区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55730313X40100008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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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亚湾区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55730313X4010000800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一、受理范围1.具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本事项适用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油加油站项目等。应当符合《危险

2、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3.《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惠州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1.权责划分(市)属于下列性质的项目由市安监局审批,其他项目由区安监分局审批: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2.权责划分(区)属于下列性质的项目由区安监分局审批:大亚湾行政区域内和有关主管部门

4、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油加油站项目等。四、审批条件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五条、第四条、第十七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政府区域

5、规划;3)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符合要求,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符合要求,安全防范措施科学、可行;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科学、可行;6)主要技术、工艺成熟可靠;7)依托原有生产、

6、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安全可靠;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不予许可的情形:1)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2)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4)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表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

7、数(份/套)纸质/电子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原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10纸质+电子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文件原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10纸质+电子版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10纸质+电子版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加盖评价单位公章10纸质+电子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01纸质+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单位公章01纸质+电子版六、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

8、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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