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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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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论述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法律约束力,即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销、可变更问题。本文仅就无效合同及相关问题略作探讨,以期得到对某些理论问题认识的提高。一、新形式下扩大有效合同的立法目的及意义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市场经济要求我们要淡化国家干预,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从而
2、参与竞争,求得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中,许多规则不但没有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交易活动起了限制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极其宽泛的规定,这在实践中使很多不应当被消灭的交易被归于无效。这种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还会增加不必要
3、的费用和损失。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因此要进行改革。二、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的新原则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使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另外,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
4、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根据自愿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规定,多数是倡导性的,只有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扩大了合同自愿的领域。三、合同法扩大有效合同范围的具体情况(一)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1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及特征。效力待定合同就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始生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2)具有成就所欠生效要件的可能性,所欠生效要件并非法定不可能,而主要是市于当事人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这种缺乏是可以弥补的
5、。(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反之,合同则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确定不但可以减少无效合同,达到鼓励交易的冃的,而且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2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具体情况。(1)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合同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除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及获纯利益的合同外,其独立实施的其它民事活动,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确认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对此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扩大了合同有效的范围
6、。(2)关于无权代理而签定合同的问题。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该行为可以因本人的追认而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效。对此,民法通则第66条亦有相关规定,合同法再次予以明确。(3)关于无权处分的行为问题。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如果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应被宣告无效。但是,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亦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即权利人予以追认,追认是单方意
7、思表示,目的是使无权处分的行为发生效力,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二)扩大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未被变更撤销前,是有效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不能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与之签定的合同纳入可撤销合同之内,既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又兼顾了受害方利益,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若将此类合同一概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该类合同从本质上看是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但是否受到
8、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提出来,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很难对此确切把握。三、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关于企业超越登记范围订立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新合同法之前,我们在处理关于企业超越登记范围经营问题时一直持这样的观点: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能力都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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