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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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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困境分析[摘要]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种种环境危机事件层出不穷且日趋严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提出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但由于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制度落后和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公民参与环境保护面临种种困境。本文将着重分析公众参与所面临的困境,并对突破这种困境提出建议,以期有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困境分析【中图分类号】X-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7-084-1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概述公众参与的思想渊源于
2、古希腊的民主传统。现代民主语境下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参与愿望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公民,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是民主行政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延伸。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都依法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环境质量进行监督和参与环境管理。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
3、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环境法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规定。这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得到显著成绩时,获得政府行政奖励的规定。这个条文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三、公民参与环境保护面临的困境分析(一)环境基本法未对公民环境权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是针对严峻的环境问题提出来的。但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还未将其纳入法制范畴。公民环境权是人类在享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有权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将其纳入法制范畴是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
4、时代发展和国际社会的要求。(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程序制度亟待完善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较为具体可行的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但是《环度影响评价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没有规定在遇到违反环保有关规定的情形下,保障义务实现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环保公众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环境影响评价,覆盖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三)未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环境诉讼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环境利益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还未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众只
5、能对影响自身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而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公民个人不能提起诉讼,这极大的限制了公众参与环保的司法路径。(四)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缺乏监督滞后《环境保护法》第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些条文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相关污染的权利,对于公众如何实施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则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四、完善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机制的建议(一)将公民环境权纳入环保基本法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纳入环保基本法,是
6、环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潮流的需要。此问题在上文已做论述,不再赘述。(二)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来保障公众的环境利益和环境诉求,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能有效预防和制止侵害环境的行为,而且对于公众切身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就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立法而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不具可诉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至于如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学界已经取得了突破性成果,本文就不再赘述。(三)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程序制度公众
7、参与环境保护程序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具体方式。为了确保公众能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中来,并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环境保护意愿,必须制定一套规范的环境保护立法参与程序,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使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能够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实现环境诉求。(四)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立社区环境监督机制。社区环境监督机制就是社区管理者在发现社区存在环境问题时,及时向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另一方面,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
8、社会监督作用。五、结语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使得公众对公共环境政策由消极观望转向积极响应与合作,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的减少政策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保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各项环境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公众通过参与环境保护,一方面能使公民自身的环境权利和环境诉求益得到切实维护;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全面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参考文献:[1]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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