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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的检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审前准备 缺陷 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尚存在种种缺陷,主要是现行的职权主义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与控、辩式庭审方式之间存在着机制冲突所致。应当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提高公正和效率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价值取向。同时,应配置相应的配套制度,以确保新的审前准备程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一、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的检讨 庭审方式改革是我国刑诉法修改的一个重点。现就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讨如下: (一)没有排除庭前预断,有违裁判者中立的原则。现行审前准备活动中,除了立案审查之
2、外,其他工作基本上都是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导下完成的,在此情况下形成庭前预断就成为了可能。承办法官一旦形成内心确信的预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反驳辩护主张,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二)简易审判程序设计不够合理,案件繁简分流不畅。对审前案件分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司法机关内部限制过多,制约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二,立法规定含糊,容易导致法、检冲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当法、检双方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才能启用简易程序。刑诉法以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因此,为了避免冲突,.--21-法、检双方在提议适用简
3、易程序时都十分保守。第三,以“复印件主义”为基础的审前准备中难以发现案件的全貌,法院在审前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几乎没有可能性。第四,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容易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简单程序完全由法、检两家协商而定。第五,缺乏鼓励被告人选择简易程序的机制。第六,简易审判程序的类型过于单一。从外国的司法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已形成了多种类的简易审判程序制度,如日本有简易审判程序和略式程序,德国有处刑命令程序和简易程序。 (三)辩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导致控辩式庭审方式形同虚设。在实践中,辩方力量过弱在司法实践中更表现在以下几
4、个方面:第一,辩护人全面介入案件的时间过晚;第二,辩护人审前调查取证处处受限,法院对辩方取证缺乏有力的支持。第三,辩护人的全面阅卷权弱。在“复印件主义”的起诉制度下,检察院不再像以前那样移送全部案卷,使得辩护人能够查阅到的相关证据材料比修正前的刑诉法反而大大的减少。 (四)制度的缺失引致审前准备缺乏实质性内容。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缺乏以下必备的制度:(1)缺乏庭前证据保全制度;(2)缺乏科学的证人作证制度;(3)缺乏庭前证据开示制度;(4)缺乏特殊情况下的法院庭前录证制度。 二、构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审前准备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首先,建立
5、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是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审前准备程序的现实基础。通过司法改革,尽快消除现代审前准备模式与新的庭审方式之间的机制冲突,已刻不容缓。.--21- 第二,构建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前准备模式符合诉讼模式理论和实践的要求。诉讼模式理论要求审前准备模式与庭审模式相匹配,其基本原理是:有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模式就应有当事人主义的审前准备模式;有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就必须要有职权主义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否则就会引起机制的冲突,造成诉讼的混乱。我国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属于职权
6、主义模式,但庭审方式却又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这种设置违背了诉讼模式理论的基本原理。所以,改革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审前程序符合诉讼模式理论的要求,另外,从外国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凡是符合诉讼模式理论的诉讼制度都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法院机构改革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提供了现实条件。首先,由于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市场规则日益完善,所以经济案件逐年下降。经济案件萎缩,为抽调一部分法官充实到刑事审前法官的队伍中去提供了现实的条件。其次,通过近年来的法院机构改革,立、审分离的大立案格局已形成。以达到排除庭前
7、预断的目的。最后,正在推行的法官助理制度为强化庭前准备力量提供了契机。庭前法官多配一些法官助理,协助其完成证据开示,法院调查取证、庭前录证,证据保全等繁重的任务。 第四,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探索为审前程序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均意识到了现行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不足,深刻地感受到了由此而引发的庭审方式改革不畅的问题,并采取了不同措施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改造。 三、构建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审前准备模式的前提与保障 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可采纳的措施是:.--21- (一)设立庭前法官,使庭审法官从审前准备中分离出来。庭审法官不参与审前准备
8、活动,也禁止庭前法官向庭审法官透露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任何案件信息。 (二)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