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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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

2、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全文共7843字。【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

3、,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

4、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101907年,英国诺塞姆普顿监狱的典狱长在起报告中提出减刑有助于加强典狱长维持纪律,能够有选择地对罪犯施以刑罚。(1)鲍圣庆:《减刑、假释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1)恩惠说是早期减刑的典型理论,不论是美国纽约州的减刑法还是澳大利亚的狱分制,都将减刑视为国家的恩典,让罪犯免予应服而未服的刑罚。该学说与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相契合,主张刑罚是对罪犯犯罪的报应,行刑是罪犯向国家和个人赎罪的过程。在恩惠说的支配下,罪犯

5、完全沦为了客体地位,是国家施刑的对象,罪犯的权利被剥夺。应当说,恩惠说催生了减刑制度,在以报复为中心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开辟了新的形式,客观上奠定了现代减刑、假释制度的基础,引发了人们对罪犯权利的思考,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其也具有较大的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国家权力与罪犯个人权利的对接机制,罪犯的受动特征必然影响到改造的能动性。第二,一旦权力侵害个人的权利无从救济。第三,减刑、假释恩惠的出发点重在对监狱内制度的维持,故而看重罪犯的外部行为表现,而对罪犯内心的矫正和向善关注不够,从这个意义上说,与教育刑目的的理论相

6、悖。因此,恩惠说曾被视为近代减刑的核心论点,但在现代减刑制度本质中不占主导地位。2、奖励说。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因受刑人达到了矫正机关的阶段性改造要求,矫正机关给予罪犯的一种奖励。相比恩惠说以维持监狱内秩序为动机,奖励说更为关注罪犯改造的能动性,对罪犯的良好表现进行褒奖,为罪犯树立矫正行为目标,较为切合教育刑的目的。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理论就停留在奖励说阶段,为现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减刑是对表现良好罪犯的刑事奖励。(2)徐静村:《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2)应该说从恩惠说将罪犯视为机械

7、客体到奖励说开始思考刺激罪犯的改造热情,具有进步意义。但同时“奖励”对罪犯的权利仍然是漠视的,奖励是权力机关单方给予,罪犯没有参与权利,故没有获得减刑具有影响意义的预期手段。3、权利说。该观点将减刑视为罪犯的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增强人权保障的硕果。国家或刑罚权主体与受刑者传统的单向关系变成了具有社会意义的一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的相对关系。国家有对罪犯施用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施以扶助、挽救的权利。(3)柳忠卫:《假释制度比较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3)减刑权利说真正将罪犯置于主体地位,罪犯权利具有了与

8、国家刑罚权力相对应的位置,权力与权利能够进行博弈。此外,罪犯可以对自我10进行调控,以真正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同时,权利说本身也是刑罚理论纵深发展的结果。《世界人权宣言》、《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都推动了减刑权利论的发展。减刑权利说的基点是减刑是罪犯基于良好的表现应该获得的成果,是罪犯权利的实现,而非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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