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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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银行破产往往可以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在这一阶段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标准,以及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权,避免监管姑息。而在清算阶段则应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力。  【关键词】银行破产接管重整清算  AStudyonChineseBankInsolvencyLaw  【英文摘要】Duetotheimportancethebankingin

2、dustryandthespecialtiesofbankingbusiness.generalinsolvencylawdoesnotcompletelyapplicabletobankinsolvency.Bankinsolvencycanbedividendintopre—liquidationphaseandliquidationphase.Forthepre—liquidationphase,bankingauthoritiesalwaystrytosavethebankandletitgobankruptcyonlywhenallthesavi

3、ngmeasuresfail.Inordertorestrictthediscretionofbanksupervisorsandavoidsupervisoryforbearance,thecriteriatotriggersupervisoryinterventionandbankresolutionoptionsshallbestipulatedbylaw.Fortheliquidationphase,thepowerofthesupervisoryauthorizesshallbedefined.  【英文关键词】Bankinsolvency;receivership;r

4、eorganization;liquidation  一、前言  自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我国的银行业改革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自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从16.6%下降到了8.3%,[1]大部分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超过了8%。然而,同国际上的主要商业银行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根据200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调查,在不良贷款比率最高的25家中,有两家是我国银行;而资本充足率最低的25家银行中,则有11家是中国银行。[2]虽然一度有人说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技术上说已经破产

5、,[3]但是它们却未真正遭遇过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银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许多人仍保留原有的观念,认为它们仍然有国家信用作为保障,存款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遭受损失。[4]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资不抵债的银行,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已经破产的银行仍得以继续经营。.---  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历史包袱较轻。它们被认为较国有银行更加商业化,也一度被奉为中国银行改革的成功典范。然而,近几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改变。截止2004年4月,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为41500亿元,而其负债却已高达40000亿元。银行监管当局曾一度发出警告,认为这些股份制商

6、业银行已经接近集体破产。[5]我国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有10家名列世界1000家大银行,但是其中3家都存在不良贷款过高和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6]  有关中小商业银行的数据资料较少,但总得来说,它们都是地方性银行,资本规模有限,一些还包括私有股份。其背后的隐性政府保障较低,“太大而不能倒闭”原则对它们也不适用。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它们更容易遭受挤提。尽管有许多中小信用社已被合并或关闭,[7]但迄今为止,海南发展银行却是唯一家被关闭的银行。就整个金融业来说,广东国际投资信托公司,大鹏证券和南方证券已宣布破产。目前尚未有银行破产的先例。监管者对问题银行所采取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多

7、重整,少破产和少关闭。[8]对于许多资不抵债的银行往往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救助,而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引。  虽然上述情况是国有经济形态的遗留问题,但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现有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不足。市场进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对于确保市场的竞争性和有效性缺一不可。国际上,诸如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监管方面已经确立了许多标准,但是在市场退出方面的国际标准仍十分缺乏。在加人WTO以及银监会设立之后,我国立法以及政府已经越来越重视对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然而在市场退出的法律方面却鲜有实质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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