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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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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课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
2、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
3、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 第七条首次申请
4、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恪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5、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益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元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
6、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行印章: (九)依法应当注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
7、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O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应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
8、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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