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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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实质摘要: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2-0259-01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性质(一)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债权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善意受让,是关于动产所有权之移转或质权之设定,纵然让与人或出质人无让与所冇权或设定质权之权利,而受

2、让人或质权人系因信赖让与人或出质人之占有该动产以善意受让该动产者,受让人或质权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或质权。善意取得原是物权法上的制度,并非债权法上的制度。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现在普遍承认它也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在于票据权利具有其特征性。”一般债权利是一种特定人请求权,缺乏相应的权利外观。而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使得票裾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因此,票据有了典型的权利外观。占有了票据,就意味着拥有了票据债权,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基木条件。(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票

3、据权利善意取得在票据权利取得的法律形态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在学者间历来存有争议。笔者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其一,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让与人无处分票据权利的权利,且原权利人不予追认,让与人既无票裾权利可让与,受让人就不能从其处取得权利;其二,按比较法原理,“对于异类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另一类的法律规范原则上不得用来作为评价标准。”《票据法》未直接继受德国法理论,很难做出同一解释;其三,善意取得的效果是善意取得人取得完全的、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票据上的一切从权利归于消灭,这符合

4、原始取得的特征。至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其他原始取得有所差异,是因为善意取得不是逻辑上的必然要求,而是法律权衡各方利益所作出的特别价值判断。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二重结构实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所以能成立,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

5、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一)对票据外在物权关系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第一重结构就在于法律确立了对票据的外在物权支配关系,持票人不负有返还票据的义务,同时这也是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第一重效果。票据的善意取得作用于该票据的物权支配的结构与民法关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基木相同。动产的善意取得为物权的原始取得,善意取得针对的对象是动产的所有权或者质权。在交易的过程中,为保护对物占有的外观信赖,法律确立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实际持有的合法地位,据此成立了对所有权和质权的原始取得。在这方面,票据善意取得

6、的情况和一般动产不同,只有在票据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对于以背书连续为要件的票据外观的信赖保护不只作用于票据外在的物权支配,而且及于票据关系的原始取得。(二)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椐善意取得导致的票据关系的原始取得是善意取得的第二重效果。为了保护对票据确立了外在支配的持有人对证券外观的信赖利益,而对证券的外观适用权利外观理论,持有人原始取得证券权利,其适用要件应遵守票据法关于善意取得要件的规定。确立了对票据外在支配的善意取得人根据票据外观取得票据关系,但是,适用外观理论取得证券关系以背书的实质效力为

7、前提,也就是以背书的连续为耍件。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对权利瑕疵的弥补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弥补权利瑕疵是从善意取得的效果来说的,即持有人是从无权利人手中得到票据,从而获得了票据权利。那么,对于行为瑕疵,其效果如何呢?例如,在背书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是一种特殊的物,它具有最强的公信力,可以通过票据记载有效而达到权利真实,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也应能够成立善意取得。这种看法有助于票据流通,侧重保护善意持有人的利益,与善意取得的目的是一致的。另

8、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票据让与人的无行为能力,并非权利瑕疵而只为意思表示瑕疵之原因,因其意思表示不能生效,票据受让人仍不能主张其善意取得而享有票据上权利”。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看法,源于在立法目的方面存在的差异。当两类人的利益同时受到侵害时,到底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在善意取得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之间,应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因此,善意取得不承认对行为瑕疵的保护,即从无行为能力人手中获得票据,不构成善意取得。参考文献:[1]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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